无懈可击之高手如林演员表孔某认为,某餐饮公司设置的扫码点餐方式强制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且消费者无法自行删除储存在商家处的个人信息,遂将某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告知个人信息处理情况、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
根据现有证据,2021年7月27日孔某在某餐饮公司用餐时,服务人员未告知孔某可以人工点餐,误导其以为只有扫码点餐一种服务方式。而某餐饮公司自行设置的扫码点餐程序要求孔某必须关注商家微信公众号,并授权其获取孔某的相关信息,属于变相强制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故某餐饮公司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本案中,孔某尝试通过取消关注微信公众号的方式注销会员并删除存储在某餐饮公司处的个人信息,但某餐饮公司称删除会员信息须消费者提交书面申请,但其并未通过任何方式将提交书面申请的要求告知孔某。这使得作为消费者的孔某直至一审诉讼时,仍未能如愿删除相关个人信息。某餐饮公司的上述不作为,侵害了孔某依法享有的个人信息决定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某餐饮公司自认其将获取的消费者信息存储于第三方服务商,但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
因某餐饮公司侵害了孔某的个人信息权益,孔某有权要求某餐饮公司进行赔礼道歉。考虑到某餐饮公司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后已对微信公众号的扫码点餐操作流程进行了修改,并在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删除了其存储的孔某的个人信息,故北京三中院判令某餐饮公司通过书面方式向孔某进行赔礼道歉。就孔某主张的经济损失,主要为孔某为保全本案诉讼证据进行公证的费用,北京三中院结合孔某提交的相关票据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北京三中院判决:某餐饮公司停止侵害孔某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删除收集的孔某个人信息;将处理孔某个人信息的范围、方式向孔某进行书面告知;就侵害孔某个人信息权益向孔某进行书面赔礼道歉;
。11月21日,“顾客扫码点餐法院判商家赔5000”的话题冲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中消协表示,经营者要求消费者关注公众号,并通过公众号下单、结账、开具发票,可获得阅读量和关注量,通过广告和信息推送等方式吸引消费者更多关注和再次光顾,可增强用户黏性。但任何企业的任何商业行为,都必须尊重消费者意愿,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将关注公众号或使用APP、小程序作为消费者行使权利或享受服务的前提,并在此过程中获取与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的行为,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拒绝和举报。
法官也提醒,扫码点餐服务的普及与发展不应成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隐患。商家在设置扫码点餐程序时,应当以实现点餐目的、提升服务质量为目的;若超出点餐的必要范围强制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向封面新闻记者表示,如果遇到“强制关注公众号”,可向消协、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强迫交易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个人维权成本较高,可由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许浩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强制交易”,但未对商家侵犯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时如何处罚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要判断商家接受何种处罚,取决于各省区市地方性法规规定。例如,《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责令停业整顿。
“希望执法部门加强引导和监管,督促企业守法经营、加强自律,严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许浩同时建议完善相关立法,加大对强制关注公众号等新强迫交易行为的处罚力度,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封面新闻、中国消费者协会、新浪微博
:如果我们使用了您的图片,请作者与本站联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