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高高心寥寥浙江,杭州。李女士给宝宝办满月酒订了三桌宴席,每桌2400元。宴席结束时,李女士查看菜单,发现店里把1180元的大龙虾,私自换成了160元的小龙虾,她找到店家理论,店家称:不都是龙虾吗!
李女士30多岁了,结婚好几年,今年终于喜得贵子,一家人喜出望外,准备好好庆贺一番。
等到李女士出了月子,她们就安排在某酒店宴请亲朋好友。张先生之前在这家店里参加过宴会觉得无论是就餐环境还是菜品的品质都不错。
经过商议,李女士决定把主菜定为海鲜,店长听了他们的诉求,建议他们定2400元一桌的规格,以海鲜为主,其中的主菜有一只一斤半左右的大龙虾。李女士觉得还算可以,于是就定下了三桌,要了一个大包间,还预交了7200元钱。
宴请当天,他们家来了30多位宾客,大家欢聚一堂,气氛热烈又融洽,但是让大家不满意的是迟迟开不了席。
大家都等了好久,有人反应肚子都饿了菜还没上来,李女士赶紧出去看情况。原来当天是周末,店里的客人比较多导致李女士家的宴席上菜迟了。
李女士听到店员的解释就不乐意了,说他家的宴席是提前定好的,店家不都是按着菜单提前准备好吗?
现在客人都来齐了,几十号人等了两三个小时了都不上菜,这是收了钱就不拿客人当回事了吗?
店员正忙着上菜,被李女士拦住就是一顿教训,她没好气地说:我又不是大厨,我只负责传菜,收不收钱关我什么事!
李女士看到店员顶撞她,情绪就有点激动,语气也不太好,还说他们笨的像猪。店员不服气就冲李女士说:有啥了不起,不愿吃就别来。说完就走了,把李女士晾在了那里。
李女士夫妻俩在送宾客出门的时候,她的一个好姐妹拉住她问,你们这是定的多少钱的酒席?李女士听出好姐妹话里有话,就问到底是怎么回事。
好姐妹说,酒桌上的菜很一般,很多人都没吃饱,有的甚至说包了几百块钱的红包这样的席不值。
李女士觉得很诧异,2400元一桌的标准,按说也算可以了,不至于吃不饱吧?再说店家在当地名气很大,菜品不可能太差了。
送走了亲朋好友之后,李女士拿过菜单对了一下,却意外发现最主要的一道大菜,大龙虾居然没上,而是上了一道麻辣小龙虾。
原来是店里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把1180元的大龙虾,换成了160元的麻辣小龙虾。
李女士对店家的这种偷梁换柱的行为很是不满,两个菜品的价格相差了1020元,相当于店家三桌就多收了她3060元钱。
最主要的是,本来给宝宝做满月是件大喜事,却让他们在客人面前丢尽了脸面,还被客人质疑不舍得花钱太抠门。店家的行为给他们造成了不好的口碑,也给亲朋好友带来了不好的用餐体验。
李女士找到店家,要求他对此作出解释。店家表示,之前的菜单里确实有大龙虾,但是海鲜属于时令货,店里会根据实际价格来调整菜品。
这几天龙虾的价格涨得太贵了,如果他们还按照原来的菜单每桌一只大龙虾,根本赚不到钱。
李女士认为,1180元一只的大龙虾已经是天价了,再说菜单上写的明白,就算换菜品他们也应该通知客人,在客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做出决定,他们这种私下里给客人换菜品的行为是欺诈消费。
1、如果属于消费者应当知情的内容,但是经营者没有尽到注意、提醒的义务,消费者不知道该事项的,就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线、本案中,店家在没有提前打招呼,也未经过客人的同意,在客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换掉原菜单中价格昂贵的主菜,他们的这种行为就是侵犯了李女士的知情权。
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可以自行与商家进行协商,也可以找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提起诉讼来解决。
《消费权益保 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具体到本案,李女士和店家的订餐协议中菜单写明的是1180元的大龙虾。而店家为了利益隐瞒了实情,撤掉了这道主菜,私自换成了只有160元的小龙虾,两者价格相差特别巨大,店家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因此李女士可以要求店家进行合理的赔偿。
最终,双方经过协商,店家给李女士补偿了5000元的代餐券,李女士也表示对此不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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