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尔之光法师加点5月17日,山东省政府网站发布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山东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山东省委同意,予以印发。通知要求各市党委,山东省委各部委,山东省政府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高等院校党委认真遵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市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市级以下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办法》中提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专业精神,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善于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团结协作,实绩突出。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以人为本,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严于律己,廉洁从业,能够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比较宽广的专业、学术视野,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担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提任八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从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获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担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或者获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担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在岗位空缺、人岗匹配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受工作年限和任职经历的限制。
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以及从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正职领导人员或者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从严掌握。党委(党组)在讨论决定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充分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事业为上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选拔任用工作做到依岗选人、以事择人、优中选适,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形成年龄、经历、专长、性格等方面的合理配备,做到优势互补、气质相容,增强班子整体功能。注意拓宽视野,逐步打破身份等限制,吸引优秀人才。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一般采取单位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其他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方式进行。从企业、社会组织、国(境)外著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打破身份等限制选拔领导人员的,一般采取公开选拔(聘)方式。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重要宣传舆论阵地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内部推选、外部选派方式进行。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民主推荐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以分或者以学历、职称、论文等取人。政治不合格、纪律规矩意识不强,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力,工作存在政治性错误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职业道德存在严重问题,因造假、剽窃、篡改等科研不端行为受到查处,在科研项目安排、经费使用等方面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责任追究,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在条件成熟的单位,可以对行政领导人员全部实行聘任制。对打破身份等限制选拔、面向社会公开选拔(聘)以及从国(境)外引进人才担任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实行聘任制。
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聘任,以聘任通知、聘任书等形式确定聘任关系,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聘期及工作目标、薪酬待遇、解聘条件等内容,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聘任期满,因工作需要继续聘任的,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本人愿意且未达到最高任职年限,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续聘手续。在聘期内因工作需要等原因,组织决定提前解除聘任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解除聘任手续。在聘期内因个人原因辞去聘任职务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审批期间或者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离职。
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提任非选举产生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对教育、科技、卫生等行业特点鲜明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要加大任期制推行力度。行政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意见》指出,要完善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系统、不同层次事业单位特点的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推动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敢于担当、创新开拓、真抓实干、积极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应当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根据行业特点和事业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考核制度,科学合理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突出考核工作的针对性、专业性、科学性,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考核办法,简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要加强领导人员实践锻炼,拓宽挂职学习锻炼渠道,采取选派到环境复杂、条件艰苦地区或经济发展相对较快地区,以及窗口服务部门和基层一线或党政机关、企业任职、挂职等方式进行锻炼。大力发现储备年轻干部,注重在基层一线和困难艰苦的地方培养锻炼年轻干部,源源不断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的;擅自公开发表与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论、文章、作品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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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山东省政府网站发布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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