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瑾图片2012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天津举行的全国官研讨班上,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人民法院文化建设,深入挖掘法院文化的社会价值,以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立足点,努力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那么,何为“文化”?何为“法院文化”?法院文化有何渊源与特性?具体由哪些内容构成?法院文化建设中是否存在误区?法院文化建设的要点是什么?笔者试联系审判工作实际,谈一些浅显的认识与看法,望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研究法院文化首先要界定文化的概念。不过,由于文化本身的多义性,对文化的理解往往因解释者自身的观念、意识、认知结构、教育背景等的不同,而呈现千差万别的态样。在西方,文化一词来源于拉丁语culture,语义为耕作、培养、教育、发展,进而泛指人身和精神的发展、培养,人类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以及人类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在我国,《辞海》中将文化定义为:“从广义来说,是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文化本身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法院文化作为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有其特别的属性,它产生于法院这一特定的社会组织之中,是存在于法院群体中特有的文化。它既要遵循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共同准则,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对于法院文化概念的解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认为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共有的精神,是其特有的、共同遵行的一种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规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表现的总和。二是认为法院文化是法院以物质为载体的精神现象,是以价值观为主要内容的法院精神、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三是认为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在司法活动中所持的信念和价值观念,包括法院精神、法院宗旨、占主导地位的管理形式、传统和现实的特性等等。
一是历史渊源。从历史上考究,中国古代从未出现过现代意义上的法院,由于当时司法与行政不分,司法权隶属于行政权。在中央曾设立过专门司法机构,如大理寺。而在地方,司法机构则完全并入行政机构,不另设司法活动场所,行政长官同时也是司法官员。因此,传统社会的法院文化较之于其他行政机构,在表象上,甚至在内涵上,几乎没有什么差别。我国现代意义的法院雏形出现在民国时期,到了改革开放,中国真正开始法制建设后,法院才成为独立的司法审判机构。二十多年来,逐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法院文化。
二是形态渊源。关于法院文化的形态渊源,也有很多种分法,有的学者从研究社会文化的角度出发,认为法院文化由表层的物质文化、中层的制度文化和深层的认知(精神)文化组成。有的则按“文化结构说”将法院文化分为制度文化、实践文化和精神文化三个方面。笔者认为,法院文化的形态渊源表现为四个方面:物质文化。是以有形的实物形态存在的文化,是法院在长期的审判与建设实践中逐步积累的,凝聚着法院精神文化实质的,为了实现法院职责,推行法院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而创造的一切物质环境的总和,包括办公环境、审判场所、司法装备、生活场所等。管理文化。是指法院在从事审判活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与法院司法精神、价值观念等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法院管理理念、管理方式、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等。行为文化。是指法院群体在审判活动、研究培训、生活娱乐、人际交流中产生的活动文化。包括诉讼行为、法官的言行举止、行为习惯等。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核心,是在长期的审判与管理实践中,为实现法院发展目标和履行法定职责,由法院群体共同参与创造而形成的,为群体成员所认同和遵守的,推动法院群体继续社会化的法院群体共同意识,包括价值取向、法院群体形象和精神、思维方式、人文品格、职业道德等。
一是客观性。法院文化是法院与生俱有、客观存在的,我们现在提出构建法院文化,并不是因为原来没有法院文化,而是因为认识到法院现有文化的建设力度跟不上法官职业化、司法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力度。
二是主体性。法院文化是以法官为主体和代表的审判人员的文化,是法官这一特殊群体所共有的思想观念、行为模式和生活方式以及其在物质上的体现。它是法官的人化,是法官群体的共同意识,是维系法官职业共同体的精神纽带;决定着法官的价值取向,支配着法官的行为选择,制约着法官的思维和判断,影响着法官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是法律性。法院文化是法律文化的缩影和代表,要突显法院自身的司法规律,突出公正与效率这一司法永恒的主题,要突显法官思维方式的非自主性和逻辑性,突出法官行为方式的程序性和相对封闭性,显示法官道德良知的崇高性和知识系统的专门性,展现法官审美情趣的严肃性和言行举止的严谨性。
四是精神性。法院文化是精神的文化,重在发展内涵,增强素质,营造氛围,提高品位,展示形象,培育精神;重在培育一种体现法院根和脊梁、魂和神韵的精神,凝聚一种激励法官积极向上的力量,成为一种增强法官职业归属感、尊崇感和获取法院社会知名度、美誉度、公信度的表现方式。
五是特色性。法院文化以其法院特色而区别于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军营文化等。前面讲到的法律性是其特色性的表现之一,此外不同地区法院的文化自有不同,即所谓的地域性,需要融入不同的区域背景、历史传统、人文因素等,以形成自己鲜明的个性。
六是渐进性。法院文化必须经过长时间的积累与积淀,不可急功近利,一蹴而就。它既是几千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和世界先进法律文化的交汇和融合,也是立志于献身法律事业的法官们在司法实践中的主动创造与弘扬,必须经过长期的启迪、教化、灌输与规范,必须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培植和时间积淀,最后内化为一种习惯,升华为一种力量,形成为一种传统。
一是表层的物质文化是指法院的建筑、设施和装备以及包括干警着装、法官服饰、法庭的布局和装饰、法槌的使用、工作环境、办公环境等所构成的器物文化,是法院文化最为直观的文化要素。
二是浅层的行为文化是指法院群体在审判活动、研究培训、生活娱乐和人际交往中产生的活动文化。包括法院审判及管理工作中长期形成的习俗、礼仪、习惯、成文或虽不成文但已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等。
三是中层的制度文化是即法院管理文化,是指法院在从事审判活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与法院司法精神、价值观念等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法院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等,其中包括法院的审判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以及党风廉政、职业道德考评、审判纪律作风整顿措施等的确立和完善。这一层次是法院文化中规范人和物的行为方式的部分。
四是深层的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层,是法院文化的源泉,是指法院在审判活动、管理教育活动中所形成的独具法院特征的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它包括司法精神、法官的职业道德、工作目标、群体意识和行为规范,它是法院文化的基础和核心内容,决定着其他三个层面的文化,而其他三个层面的文化则反映和强化精神文化层面的内容。
法院文化作为一种较为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蕴含了"公正、平等、中立、文明、高效、敬业、关怀"等丰富的内容。
公正即公平正义,它是司法的永恒主题,是法治文化的核心所在,是法院最珍贵的公众形象,是法官的毕生追求。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公正更是一种价值、一种精神、一种理想而被倡导和追求。
平等即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强化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对待意识,在审判实践活动中对各类市场主体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中立是指审判权作为居中裁判性的权力,在法律上处于一种中性的、超然的状态,它要求法官在解决矛盾纠纷中保持中立,不偏不倚,惟法律马首是瞻,始终保持居中裁判地位和公正形象。
文明即司法文明,它体现了一种进步,一种境界。法院是最文明、最民主、最讲理的地方,法官理应成为最文明的人、最高素养的人。
高效即增强效率意识,自觉将执法活动与社会节奏相协调,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办案时限,把效率要求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尽量缩短办案周期,切实提高办案质量。
敬业即克尽职守、爱岗敬业。因为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纠纷冲突的终局裁判者,司法工作维系着社会的安全、人民的福祉,容不得半点的疏忽和马虎。面对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如果没有对事业的执著和热爱是做不到的。
关怀蕴涵了“人本主义”的现代管理理念。对外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关注民生,维护民权,化解民怨,保障民利,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对内要注重情商管理艺术,发挥“情感的力量”,以情感人,尊重、理解、关心、爱护干警,要善于用伟大的事业凝聚人心,用崇高的精神鼓舞人心,用真挚的情感滋润人心,用适当的待遇吸引人心,把情商管理贯穿于法院管理的始终。
首先,符号系统的冗杂堆砌与无中心意义表达。走进很多法院,我们都可以看到各种文化符号,中国的、外国的、古代的、当代的。有些法院在设计一些标志性图标时,堆积了太多想表达的含义,反而使人无法理解,从而无法达成符号系统所具有的表达功能。尽管古今中外有很多法律名家、名作、名言,但其理论体系可能是对抗的,其表达观点也不相同,如果只是简单加以组合,并不能真正提炼出法治精神。这不仅无助于我们法院自身形象的建立,也缺乏向公众进行法治宣传的说服力。
其次,行为模式偏离基本的合法律性要求。尽管为民、廉洁是推进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要素,但我们应当牢记的是,司法为民、司法廉洁是法院为民、法院廉洁,应与行政机关为民、行政机关廉洁有所区别。法院为民是以法律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以程序为中心,而不是简单地以民为中心执行法律;法院廉洁是以司法伦理性提高为目标,而不是以惩戒法官,以不信任法官为手段。
最后,法院文化成果没有与公众分享。法院文化建设的诸多成果,如法院博物馆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法院文化长廊不仅是法官自我教育的基地,也应是教育公众的基地;法院应当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设施;法院所取得的荣誉与公众赞誉也应当在法院公众区域中展出。
第一,法院文化建设的关键是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是法院群体为达到公正的司法终极目标,在对司法权本质特征及其运行规律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内心自由选择的,坚定信服和推崇的,并在司法实践中奉为最高行为准则的基本观念。包括司法公正、司法中立、司法独立、司法民主、司法公平、司法效率、司法廉洁等等。从一定意义上讲,法院的物质文化、管理文化、行为文化是司法理念的外在表现,精神文化是司法理念的内在表现。是否确立了先进的现代司法理念,对于法院文化建设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必须教育、引导法院群体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以理念指导行为,将现代司法理念体现到每个案件办理的每个环节,同时在法院文化建设中要处处体现现代司法理念。
第二,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是培育法院群体崇高的价值观。法院文化的核心是法院群体的价值观,法院群体价值观决定着法官精神文化的基本格调和精神面貌,为法院审判与管理实践规定了方向,同时决定着物质文化、管理文化、行为文化的内容。法院群体是否具有崇高的价值观,关系到法院事业的兴衰和成败。将司法公正视为自己的生命和灵魂,这应当成为法院群体共同遵循的价值观。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目标就是要让这一价值观始终占据法院群体的精神世界,成为法院群体精神世界的最高理念,把一切与之相抵触的价值观念从法院群体精神世界中清除一空。同时要将这种价值观转化为法院群体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使其一切言行都严格约束在这一价值观所要求的规范之中。要通过法院文化建设,引导和激发法官的自觉公正行为,充分调动法院群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
第三,法院文化建设的基础是坚持以人为本。法院文化作为一种“无形规则”,存在于法院群体的意识中,法院文化离开了法院群体根本无法独立存在,“以人为本”是形成良好法院文化的基础。在法院文化建设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爱护人、关心人、培养人,通过说服教育、感情投入、关心体贴、形象影响、激励尊重、心理沟通等,养成法院群体的职业尊荣,提高其思想道德素养,培养其命运共同感、工作责任心,培育其良好的道德风尚和行为准则,促使每位法官充分释放其潜能,施展其才华,实现其报负。
第四,法院文化建设的灵魂是人文特色的法院精神。法院精神是法院群体共同价值观念、发展目标、管理哲学、司法理念的集中体现,是法院文化的灵魂,是激发法院群体事业心和责任感的内在动力。它是人文精神和法治精神的有机结合,主要包括:法律至上精神、公平公正精神、崇尚科学精神、无私奉献精神等。在法院文化建设中,法院应当结合法院群体思想实际和法院发展目标,注重形成自身独特的法院精神,精心提炼出最适应本院发展,最有价值的精神,使之得到广泛认同,以此作为一种精神支柱,一种共同的目标,共同的追求,共同的信念,共同的行为准则,使法院群体紧紧围绕设置的共同远景,在法院精神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的推动下,思想上高度统一,行动上高度一致,朝着既定目标奋力拚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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