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临异世女主角《玉溪市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线日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7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9〕14号)要求,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向,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通过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形成权责清晰、规范高效、绩效优先的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提供有力支撑。
1.坚持上级领导,合理划分权责。坚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自上而下确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授权范围以及确定的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责任,进一步细化公共文化领域的具体事项,充分发挥和调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积极性,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统筹协调。
2.坚持重心下移,稳步推进改革。按照上级划分原则,以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完善各级分级负责机制,聚焦农村、基层和困难地区,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面和适用性。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资源有效整合和统筹利用,落实国家基础标准,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坚持政府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加大对文化建设投入力度。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投入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公共文化服务,拓宽公共文化服务资金渠道。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公共文化领域投入效益。
按照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将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交流、能力建设等5个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主要包括全市范围内的文化文物系统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方面。
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省与地方按照8︰1.4︰0.6比例承担。地方承担部分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所需经费市级与各县(市、区)按照《玉溪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实施方案》分三档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按照中央、省划分的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和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根据大型体育场馆开放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确定对地方转移支付补助,省级与地方根据大型体育场馆开放数量、隶属关系按照7︰3比例承担支出责任。地方承担部分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市级与各县(市、区)根据大型体育馆开放数量、隶属关系,按照《玉溪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实施方案》分三档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主要包含全市范围内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方面。确认为省级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承担部分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各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结合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县(市、区)予以补助。
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按照中央、省划分的财政事权,中央、省确定并由中央、省级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由中央、省和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承担部分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各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与县级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各县(市、区)按照具体分工承担支出责任。县级确定并由县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主要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和地方共同承担,地方承担部分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各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全市范围内的全国重点文物单位保护、省级与省级以下文物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方面。按照中央、省划分的财政事权,纳入国家、省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规划,并由地方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由中央、省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地方承担部分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各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县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各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县级确定并由县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全市范围内的国家级、省级和省级以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内容。按照中央、省划分的财政事权,地方组织实施的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由中央、省和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地方承担部分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各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县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市级以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主要包括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按照中央、省划分的财政事权,需地方承担部分总体划分为市级财政事权、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县级财政事权。
1.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包括落实政府间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按照中央、省划分的财政事权,中央、省级职能部门和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由中央、省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承担部分由市级与各县(市、区)分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与县级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各县(市、区)按照具体分工承担支出责任。县级确定并由县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2.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运行和相关交流活动。按照中央、省划分的财政事权,中央、省级职能部门指导地方组织实施的事项,由中央、省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承担部分由市级与县(市、区)分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指导县级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各县(市、区)按具体分工情况承担支出责任。县级确定并由县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主要包括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公共文化管理,按照中央、省级划分的财政事权,地方承担部分总体划分为市级财政事权、县级财政事权两类。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对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进行补助的政策。按照隶属关系,对市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县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包括各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市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县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我市公共文化领域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具体事项特点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是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其根本在于科学、合理、规范划分各领域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我市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责任,强化保障。各县(市、区)要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7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9〕14号)文件和本方案精神,根据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有效供给。
(三)加强管理,提高绩效。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落实好云政办发〔2019〕34号精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着力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结合中央、省改革部署和玉溪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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