雀圣2之见钱眼开慈善是基金会存在的价值和目的,为实现慈善宗旨,基金会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尽可能地将财产充分用于慈善,而不是消极地维持基金会的存续。同时,为了确保资源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基金会必须坚持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在以上原则下,基金会开展慈善的活动支出有着明确的规范。
2004年6月1日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尚未提出“慈善”的概念,全篇以“公益”进行表述,所以关于支出表述为“公益事业支出”,以区别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具体何种支出属于“公益事业支出”未进行明确。2012年7月29日生效的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民发(2012)124号将“公益事业支出”确定为基金会用于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
2016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提出了“慈善”的概念,相应的支出也明确为“慈善活动支出”。2016年10月11日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明确:“慈善活动支出”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费用”。
理论上虽然“公益”与“慈善”的争论一直存在,但是立法中“公益”与“慈善”一直存在混用或者互用的情况,所以无论是公益事业支出还是慈善活动支出,笔者认为其内涵和外沿存在一致性,故此本文就公益与慈善不作区分。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均未对慈善活动支出的具体范围进行明确,但是随后民政部的规章制度中对此进行了细化。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民发(2012)124号对“公益事业支出”进行细化,包括了基金会用于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其中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2、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3、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5、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明确提出慈善活动支出包括:1、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2、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3、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对比该两个规定,虽然在措辞上有很大的不同,但是仔细研判两个规定所列举的项目,都包括了直接(包括委托)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慈善项目发生的费用两部分,其本质就是为了慈善项目本身所发生的费用。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将费用按照功能分为四个部分。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筹资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慈善活动支出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应该归属于业务活动成本,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进行核算和归集。但是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个别项目的筹资费用是否属于慈善活动支出?笔者认为如是专项筹资或者能区分的筹资,该费用毕竟是为了某一个具体慈善项目所发生的,应该计入慈善活动支出的内容。二是部分费用无法准确区分该怎么办?如果费用属于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
除了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外其他的业务活动成本是否有限额?目前并未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规定,但是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民发(2012)124号规定:“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由此可见具体标准有各基金会自行确定,但是应该根据“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进行确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公募基金会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但是该法将非公募基金会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的标准授权给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另行制定。
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除了明确公募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进行之外,还明确了非公募基金会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的标准:(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这里的非公募基金会必须是获得慈善组织资格的认定,同时上年末净资产可以使用近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进行确认。
综上所述,基金会的慈善活动年度支出有着严格的规定,基金会不仅要考虑资金的筹集以及基金会发展的连续性,同时要积极组织开展慈善活动,防止资金长久沉淀,发挥基金会的慈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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