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酷郎君我来也2016年3月16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我国首部《慈善法》被宣布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正式实施。它的诞生有着不一样的价值和意义,即我国公益慈善领域有了第一部专门法律。
部分人对于公益不甚了解,甚至进入了误区,在《慈善法》颁布2周年之际,我们盘点了以下这十大有关慈善公益的误区,希望能为您解答心中的疑惑。
现代社会推崇制度保障,通过建立组织化、专业化的公益机构,让公益慈善行为更为恒久、高效,而公益机构运行必然有管理成本。
如果说公益是一种产品,那么机构如同企业,其产品在有效监管和品牌意识下,必然高产、优质、受益人群众多;而个人则并不具备这样的优势,其产品如出问题,追责也将更难。
人们在理解了管理费后,往往又会将矛头指向从业人员的薪水问题。目前我国相关法规也对公益从业人员的薪酬进行“限高”--不能超过当地平均薪酬两倍。
但是公益机构作为专业化组织,在世界上很多地方都是以很高的薪水来聘请专业人员参与管理的,这样才能足以保证其专业化高效运行。
管理公益机构,也是诸多管理工作中的一种,甚至比管理企业更为复杂。即使不提高薪,但一些认为从业者应该低薪的看法是完全错误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可以进行保值、增值活动,但目前对如何进行保值、增值尚缺明确规范。
公众不应该看到公益机构用资金进行投资就质疑,如果要质疑,也应该质疑他们投资决策是否公开,收益去向是否透明。
对基金会来说,把大家的善款放在账上,如果缩水了,那你的不作为就是对捐款人的不负责。相反,只有善款增值,你才是对捐款人充分负责的。增值、保值活动,当前最缺的或许不是人才,而是理念转变。
“看谁需要帮助,就直接捐助对方,不经过中间程序,风险少而且保证善款不打折。”在去年的诸多质疑事件中,不少网友表达了这样的想法。那么这种直捐是最好最透明的吗?
通常的情况是媒体报道后,人们直接将钱物捐往,但随后便引发问题,比如善款过多导致对方不再自己努力,引发家庭矛盾,令当事家庭不堪重负。
这样的事情出现,会伤害到捐资人的公益热情。直捐作为一种个人公益慈善意愿,应予尊重,但更应提倡科学的、现代化的公益慈善践行途径。
无论是相关法规还是现代慈善理念中,尊重捐赠人意愿如同自愿捐赠原则一样有着至高无上的位置,当然,这个捐赠意愿要符合慈善机构的宗旨、原则。
举例来说,当你通过一家慈善机构捐款时,你可以根据这家慈善机构的宗旨指定具体的受捐对象,慈善机构依照您的这一意愿而安排善款的去向。保证这一过程的,是捐赠协议。
“让别人捐款给谁,捐给某个方向,这是谁都没有的权利,只能说是一种道德绑架。”业内人士如此评析。
人们常常看到国外富豪动辄捐出巨额资金,似乎国外的慈善主要是富人在“给力”,但事实上,美国的捐赠比例中,企业家所捐的比例远低于公众捐款。
企业家用心发展企业,依法纳税,严格遵守法规,这是企业家这一角色在社会责任中应更多承担的。也许他捐的不多,但却把更多钱用到经营中,进而纳税更多、解决更多就业岗位,从另一个角度解决社会问题。
业内认为,为带动公益事业的参与度,通过捐赠额宣传可以,但过多强调则又有公益慈善狭义化之嫌。
看久了各种捐赠报道,有不少人认为在捐赠活动中高高举起标有金额的牌子,即意味着善款已经一次性到位。
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解。举牌的情况各有区别,但捐赠是以签订捐赠协议为准的,捐赠方可以选择一次性捐赠,也可以指定分期捐赠,更可以协商捐赠的期限。
所以,当细心的人们在观察一些上市公司的年报时,发现举牌两亿,但当年却只捐了几百万时,并不需要大喊“诈捐”,因为根据捐赠协议,这或许只是第一批捐赠资金,而捐赠协议的时限还长着呢。
似乎,总有人看到抵税便会与“不高尚”三个字联系起来。但事实上,抵税政策一方面体现的,就是对参与公益捐赠者的鼓励,而另一方面则起到对慈善机构的监督、管理作用。
那么,我们不妨换个思路:“亲,我们去抵税吧,感受下国家鼓励政策,也完成这一捐赠的必要环节,就像吃饭索要发票那样。”
让我们负责地告诉您,亲,您捐出的时间和金钱一样珍贵,请您走出家门,参与到公益事业中来。钱对公益很重要,但绝非唯一标准,时间、行动、知识和才能,对于公益而言一样弥足珍贵。
总有很多人并不明白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的区别,公募行为和非公募行为的区别究竟在哪里?
这样的区别在相关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首先,他们的注册资金不同;其次,非公募基金会不可以向不特定人群募集善款。
但显然过去几年里,这样的界限正随着公益的网络化、跨区域发展而有所模糊,这些问题已经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相信会在未来更为清晰。
当下,您需要知道是,从法律层面讲,一个非公募基金会公开向不特定人群募集善款,是一种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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