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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文化学:文化研究中的文本、符号与整体语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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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21 10:41:14 | 【字体:小 大】 |
凤血天骄:文化以文本为载体,文本则是一套建构在语言基础之上的符号系统。文章提出“元文化学”的概念——描述文化的文化学,旨在厘清语言、符号、文本之间的关系。在“元文化学”的框架下,语言从属于符号,符号从属于文本;文本表现为嵌套的符号系统,符号可包括语言符号与非语言符号;狭义语言的结构可用来参与符号系统的建构,作为一种“总体语言”最终生成文本。
标题注释:本文系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6CWW005)、2015年江苏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5WWC004)和2014年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4JD067)的研究成果。
长期以来,国内的文化研究往往等同于“文化散论”,它重视内容,却忽略形式;它关注文化的起源、演变与传播,却淡化结构、功能和本质。然而,形式与内容是文化研究甚至是所有人文科学都必须包含的正反两面。当我们谈论民族社会及其制度体系的广义文化,抑或是饮食、习俗、宗教仪式等狭义文化,仅仅关注文化本身是不够的,还需要建构一个谈论文化的文化学,也就是文化本身的载体、形式、组合规则等,这在当今这个“理论冷却”的时代显得尤为重要。借用威拉德·奎因(Willard Quine)在1930年提出的“元理论”,我们可以称之为“元文化学”。如果我们把文化区分为内在形式和外在内容两个维度,“元文化学”所要解决的就是前者。文化的内在之维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文化研究以什么为对象?我们所谈论的音乐、绘画、宗教仪式、诗歌、文学作品、饮食习惯有何共性?其组合规则是什么?法国文艺理论家、符号学家罗兰·巴尔特(Roland Barthes)认为,在文化研究中,描写文学(文化)意义生成的“文本”本质上是一种语言存在。俄罗斯符号学家尤里·洛特曼(Juri Lotman)也认为,在文化研究中文本与符号同构。然而,受时代局限,他们仍然是处理符号层面,在超文本、泛文本出现的今天,文化研究早已超出他们所界定的范畴。本文试图从符号学的角度来探讨文化研究的内在之维,阐述“元文化学”的三要素:文本、符号、语言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本文认为,文化研究从始至终都应该以文本为研究对象,文本是文化的载体,而文本与符号、语言的辩证关系是“元文化学”的基本内涵。当代文化文本表现为一组或多组嵌套的符号系统,而符号则是由狭义的语言系统和非语言系统构成。
任何学科首先都需要界定其研究对象。“元文化学”框架下,首要问题则是找出文化的研究对象。如果说语言的研究对象是字、词、句以及声音文字系统,文学研究的对象为以语言为载体和呈现方式的意指系统,那么文化研究则必须以文本为载体。文本是文化的呈现方式。文本这个概念是“元文化学”的理论基础。那么,文本何以能承载一切文化?为了澄清这个事实,我们有必要厘清文本的概念。文本(text)一词源于拉丁文(texus),起初的意义为“织物”。词根“texere”表示编织的东西,英文单词“textile”、“architect”等便是由此而来。晚期拉丁语和12世纪到15世纪中古英语中,“text”开始表示文章的结构、主体。从俄罗斯形式主义、英美新批评到法国结构主义,文本都被看作是独立于社会历史之外的一种独立的存在,是封闭的、自足的语言系统。在西方文艺理论中,最早对文本进行界定的学派是俄罗斯形式主义。他们认为,文本是一种陌生化的语言客体,文学文本的本质特征是文学性。英美新批评则认为文本是语言的有机整体,文学文本的本体是其肌质。作为结构主义的代表人物,罗兰·巴尔特更宣称文学研究的对象应该从作品走向文本。在他看来,文本是以言语方式呈现的组合段,结构不仅是文本的构造物,而且本身就构成了文本规则、秩序和逻辑。他反复论证“织物”(tissue)这一概念,认为文本是“文学作品的可感知的外观:是字词织入作品的编织物,将字词做布排,以便指定某种固定的但又尽可能独特的意义”。①
如果我们把文本理解为文字系统长短不一的意义篇章,那就无法用它来承载文化。从属于文化的文学可以,但超过文学作品的其他文化现象则无法解释。比如音乐只有声音系统(不包括记载音乐的文字符号,只作为纯粹的音像出现,如大自然的各类声音),纯粹的绘画只有非文字符号系统,没有音像系统。即使是文学文本,也有可能超出了文字系统,比如插画。网络时代的文学甚至出现了文字系统、音像系统、图像系统等多模态并列出现的复杂文本。20世纪60年代,随着晚期资本主义,特别是现代信息科技的发展,传统的文本定义开始受到挑战,文本概念也显得驳杂,出现了超文本和泛文本等概念。后现代主义与文化研究的文本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纯文学文本,可分析其民族、阶级、权利、性别、身份等经济学、社会学的问题;另一类文本则是网络文学、电影、电视,或者是更广泛的诸如广告、时装、居室装饰等更广泛的文化文本。②超文本(hypertext)这一概念最先由美国学者乔治·兰郖(George Landow)提出。他认为,超文本是指“非持续呈现,即分叉的、允许读者作出选择的、最好在交互屏幕上阅读的文本”。超文本是文本概念的拓展,是语言学走向符号学的必然产物。超文本“采用文学语言以及直接诉诸人的感官的符号和媒介(如视觉,包括图画、造型艺术作品;听觉,包括声音信号、音乐;或者视听多种感官,如戏剧、影视、网络媒体等),以超链接的方式建构的充满交互性的文本。这样一来,文本概念范围明显扩大,文本意义涉及社会、政治、经济、历史等多方面背景,进入了文化学领域,因此这种文本也被称为泛文本”。③钱翰归纳出西方的文学批评和文论中对文本的看法有这几种情况:“第一,在以传统的方式进行的文学批评中,文本与作品保持了曾经的和谐关系,文本是作品的书面文字确定性的保证,也是语文学的基本对象,文本分析的目的是进一步探讨作品的精神和美学价值。第二,在继续以语言学工具探索文学话语的普遍规律的学者那里,文本依然是最主要的研究对象、文本研究目的是掌握整体文本的结构。第三,继承后结构主义思想的批评家依然不愿承认‘作品’的权威,继续使用‘文本’概念来反对固化的价值体系和话语秩序。第四,在文化研究的视野中,一切表意的文化产品都被视为‘文本’,一部电影、一幅画、甚至一种时装都是文本。”④巴尔特在文化研究中践行的解释学方法也说明了这一点:“从解释学上看,说的话是文本,写的书是文本,画的画是文本,音乐作品是文本,信号灯是文本,电报是文本,等等。任何一物,只要把它当作传达精神的符号来使用,就是文本。”⑤传统结构语言学的研究止于句子,文本这个概念正好用来指征那些超过句子的散漫的单元元素。正如兹维坦·托多洛夫(Tzvetan Todorov)所说:
文本的概念并不与句子处在同一层面,同时,文本也必须和段落进行区分,段落是由若干句子组成的排版单位。文本能与句子重合,就像与整本书重合一样。⑥
文本研究类似于诗学语义学,它服从实证科学的原则。文本研究可以两种方式进行:内在的和外在的。内在的方式有关社会学、历史学、心理学,而外在的方式则把文本当做一个承载内容,有构造肌理并独立于主体之外的客体。同时,文本也是一种融合的对象。塔尔图文化符号学派的代表人物洛特曼就把文本看做其概念系统的中心,是“核心的核心”。洛特曼对文本的定义中重要的一条提到:“文本不仅仅指自然语言写成的文字作品,任何一个被赋予完整意义的客体都是文本,比如绘画作品、音乐剧、一个仪式、一个手势以及无法留存的口头传达都可以是文本。”⑦巴尔特与洛特曼对文本的看法有着某些相似性,一方面由于巴尔特也是一个文化研究者,他把构成文化现象的文本从文学文本中扩展开来;另一方面他与洛特曼一样,都从符号学意义来定义文本,两者都是结构符号学学家,结构语言学的理论和俄罗斯形式主义一脉相承,为两者的理论来源,只是两者在最终的落脚点有些差异。洛特曼聚焦于文化,而巴尔特最终还是回归到文学,其文化研究只是文学研究的基石。但无论如何,文本这样一个涵盖多个意指的抽象概念正好可以用来当作文化的载体。无论是将文化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的斯特恩(H.H.Stern)还是将文化分为信息文化、行为文化和成就文化的汉默里(H.Hammerly)都无法否认文化包含诸如图片、音乐、文字等形式,这恰好需要文本这样一个概念来指代这些信息系统。
那么,在“元文化学”概念框架下,文化研究中的文本该如何定义?本文认为,文化中的文本是涵盖文字、音像、图像等表征系统的意义集合,是一组或多组传递意义的符号。文本首先必须要表达意义。文化研究本质上仍是意义研究,无意义的文本本身起到的作用的就是无意义(如一堆杂乱无章的废弃物的堆垒表面上看无意义,但此文本本身传递着杂乱和无意义的意义)。其次,文本涵盖文字表征系统,如传统的文学文本,而文学是文化领域的最大部分;文本涵盖音像系统,如音像制品(以mp3,avi等格式保存的音乐作品或声音记录);文本涵盖图像系统,如绘画、雕塑、视频等。但需要说明的是,有些文化文本可能存在多个复杂的综合系统(如网络新闻,既有文字系统,又有图像系统和音像系统)。另外,文本建构在符号系统基础之上,它包含着语言符号与非语言符号两种。比如一部佛经有文字,但同样也有表意性非文字符号,基督教的圣经除了有文字系统,还有十字架等表征符号。因此,文化中的文本不可能是一个层级的符号单独出现,它是由一个集合的系统及系统的嵌套组合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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