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放逐的萨图科《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以外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由此可知,对于未经依法登记成立而长期或者临时从事慈善活动的公益慈善性组织和其他组织提供了法律依据。
虽然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慈善活动,但是不能公开募捐、不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的资格等,也没有履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
如在与志愿者或者受益人等发生纠纷时,应当按照民法总则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理。因此,此类组织开展慈善活动,需要遵守《慈善法》规定的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原则,同时遵守《慈善法》有关慈善捐赠和慈善服务的规定。此外,如果此类组织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同样可以受到政府表彰。
根据《慈善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宗教界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守《慈善法》的规定。
另外,根据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宗教界可以依法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基金会、社会福利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慈善法》已经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开展灾害救助、扶助残疾人、养老、托幼、扶贫助困、捐资助学、医疗卫生服务、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及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其他非营利活动。
因此国家不仅鼓励宗教界可以根据《慈善法》开展慈善活动,而且允许其依法设立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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