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天风流史txt下载去年12月29日,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的《福建省交通运输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建〔2021〕40号)未对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项目建设(以下简称治超项目)、验收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为明确分工、规范建设、统一标准,亟需制订出台《福建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项目建设与验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将与《福建省交通运输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应用管理办法》、《市级交通执法监测监控中心管理制度》配套使用,进一步明晰治超项目“建设验收、资金补助、协同应用、严格管理”等工作要求,进一步指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开展治超项目建设与验收工作,确保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项目“建成一个、验收一个、使用一个、见效一个”,实现全省治超项目“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控一张网”。
1.治超项目构成。《福建省交通运输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4目规定: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项目资金补助范围为新建或提升改造公路超限检测站、新建或改造公路超限检测点、新建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公路智能感知技术监控)、增设电子抓拍设施设备、增设货车检测辅道。
(1)公路超限检测站。《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公路超检测站,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超载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全省公路超限检测站建设和提升改造的指导意见》(闽交政法〔2015〕12号)对占地面积及房建面积要求为:总占地面积≥3000㎡,检测房面积≥50㎡、处理中心面积≥100㎡、办公楼面积≥300㎡、宿舍楼面积≥350㎡、货物保管棚面积≥100㎡、卸载场面积≥500㎡。
(2)公路超限检测点。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附件3,公路超限检测点功能定位为:作为超限检测站的有效补充,是开展流动联合执法时实施现场检查处罚的重要场所,方便对超限超载车辆及时就近开展检测认定和违法整改。从2019年建成已运行2年、位于G235线的宁德市古田县三保公路超限检测点实践来看,公路超限检测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达到超限检测站建设标准的30%以上即可满足工作需求。
(3)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福建省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应用管理办法》(闽交执法〔2021〕8号)第三条规定: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由告知设施、标志标识、电子抓拍系统、动态自动称重系统、外廓尺寸系统、交通流量调查系统、信息发布、数据处理等项目组成,可对货车行驶现场、实载情况等数据实时采集。
(4)货车检测辅道及电子抓拍系统。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福建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实施方案(试行)》(闽交政法〔2018〕2号)附件3,货车检测辅道是指为用于引导车辆进入公路超限检测站(点)接受检查的专用道路,电子抓拍系统用于监督车辆遵守道路通行管理的技术监测设备。
1.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行业发展规划拟定、配套政策制订、统筹治超项目建设,推进治超治理能力现代化。
2.省交通保障中心。主要职责为:具体负责全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等事务性、技术性、辅助性工作;参与交通执法技术装备和交通执法技术鉴定工作以及执法站点的规划布局和设置等相关技术性工作。
3.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为:承担全市(区)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及其配套项目的建设、养护、管理责任;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
1.治超站(点)选址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2.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选址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3.治超项目施工要求。新建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增设电子抓拍设施设备、增设货车检测辅道等项目应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71—2021)、《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GB/T 18226-2015)、《公路机电系统设备通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JT/T 817-2011)等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设计、施工、验收。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新建、改建公路时,应当按照规划,将超限检测站点、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运行。
1.《数据传输接口规范》。2020年,我厅在南平市开展公路科技治超试点,根据交通运输公路局、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提供有《非现场治超业务规范和技术要求》(试点工程版),南平市交通执法支队编制《数据传输接口规范》,该规范包括“数据交换总体要求、数据交换机制、数据交换指标、数据交换接口”等五个方面要求,市交通执法监测监控平台按照规范要求已经接入五大类型的动态称重检测设备、四大类型的电子抓拍系统,实践证明该规范具有独立性、没有排他性,符合部统一的接口规范要求。为实现全省“管控一张网”格局形成,全省市交通执法监测监控平台应当统一数据传输接口规范,即:统一执行本规范。
2.技术监控运行调试。技术监控设施设备安装到位后,应按照《数据传输接口规范》要求,相关数据信息接入市级交通执法监测监控平台,经不间断运行调试,保证技术监控采集的数据具有及时性、完整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方能满足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交通执法机构、公路管理机构使用需求。同时技术监控相关设施设备应通过相关部门认可、检定,动态自动称重计量器具还应取得合格证书。
3.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验。治超项目试运行正常6个月后,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项目现场核实后,还应对建设过程相关材料进行建档[包括立项批复文件、招标文件、合同、施工图文件、项目变更情况说明(若有)、动(静)态称重设施设备强制检定合格证(检定证书)、监理报告、交工报告、决算报告、竣工报告项目运行情况报告(不少于6个月)等,治超站点还包括征地手续(若有)],以保障项目建设按技术规范标准实施建设,初验合格后,相关内业资料报省交通保障中心审核。
4.省交通运输厅验收。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的相关资料经省交通保障中心审核合格后,省交通运输厅派员到项目实地进行核查,并对合同、相关票据等材料进行审查。
《规定》共9条,一是治超项目建设与验收实行分工负责,明确省厅、省交通保障中心、各设区市交通局及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验收及应用、运维职责分工。二是治超项目选址应科学、实施建设应符合规范,明确治超项目选址要充分征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公路养护管理部门的意见,公路超限检测站(点)选址与建设还应符合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相关规定要求,确保项目建设具有合理性、合法性。三是治超项目建成后应试运行、功能要满足需求,明确建设单位须对治超项目相关设施设备进行调试试运行,并按《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数据传输接口规范》要求,将相关数据接入市级交通执法监测监控平台。四是治超项目验收提出、初验、验收,治超项目试运行正常6个月后,建设单位方能申请验收;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项目初验对照表》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相关内业资料报省交通保障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照《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项目验收对照表》、《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项目现场核查表》组织验收。五是治超项目建设三同步,新建、改建公路时,应当按照规划,将超限检测站点、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运行。六是违反本规定处理,5种情况可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等措施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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