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侍寝习多次强调,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法治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用专章部署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我们坚定历史自信、文化自信,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力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指明了方向。然而,历史上中华法系虽然自成一家、源远流长,但在“清末修律”之后,已逐渐走向衰微;近代以来,中国法律制度建设长期受到西方及苏联的影响,以致形成“迷信别国经验,不重本国传统”的倾向。时至今日,仍有人认为法治建设重在向西方学习,而忽视从本土文化中找答案。对此,我们必须坚持自信自立、守正创新,充分探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赋予其时代内涵,明确其传承之道,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进而为新时代新征程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强大支撑。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植根于中华民族绵延五千年的灿烂文明中,源流清晰、思想深邃、特色鲜明,彰显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在世界法制文明史上具有独树一帜的影响力。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与不同历史时期治国理念、法律制度的变迁紧密相关。
上古时期,“法”以“刑”为中心,《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殷有乱政,而作汤刑”,体现了中国早期法律制度的萌芽。公元前11世纪,周灭商;周公姬旦深感商之亡在于“重刑辟”,故提出“礼乐政刑,综合为治”,以“明德慎罚”为治国方略。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儒家崇尚“礼治”,倡导“为国以礼”“为政以德”;以管仲、李悝、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则主张“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强调“事断于法”“法不阿贵”。战国末期,荀子提出“隆礼”与“重法”相结合,为后世儒法合流、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开先河。
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大一统王朝。秦朝“以法为本”,推行法家治国思想,构建了影响中国封建社会两千余年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中华法系初步形成。西汉初年,统治者接受秦朝“二世而亡”的教训,采用道家“黄老学说”,推行“无为而治”;到汉武帝时,则“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中国传统法律步入“儒家化”的历史进程。两汉以后,历经魏晋南北朝,统治者不断以儒家经典学说改造国家法律制度;到隋唐时期,以《唐律疏议》的制定和实施为标志,中华法系已全面成熟,传统文化精神与传统法律制度深度融合,形成了较为成熟定型的传统法律文化。其后,经过宋元明清近千年的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内涵不断丰富,不仅融入了封建社会国家治理实践中,也融入了中华民族代代相传的价值理念中,成为中华民族“根”与“魂”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先秦到清末,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一直处在相对封闭的状态。但1840年鸦片战争后,伴随着列强入侵、西学东渐,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打破了这种封闭状态,中国人的法治观念和法律制度开始发生剧烈变革。从洋务派“引进西法、稍变成法”,到维新派“尽涤旧制、尽除旧俗”,再到清廷下诏“将一切现行律例……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随着大量西方法律制度“移植”到中国,在“人人讲西学”的氛围里,传统法律文化也逐渐支离破碎。虽然主持清末修律的沈家本(浙江吴兴人)一直强调“会通中西”,但在当时中国经济社会全面近代化转型的浪潮中,根源于小农经济和封建制度的“礼法共治”传统已很难继续占据主导地位了。
应当强调的是,清末以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虽已式微,但并没有彻底消亡。如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创立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简化诉讼手续、深入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与西方“程序优先”的司法文化差异很大,却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司法亲民、追求“实质正义”的主张高度契合。再如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诸暨干部群众创造的“枫桥经验”,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可以说是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调处息争”“天下无讼”理念的传承和发展。
回顾历史,中华法制文明之所以数千年一脉相承、绵延不绝,在西方文化的强势冲击下亦未曾中断,归根到底就在于传统法律文化中一直蕴含着符合时代发展趋势、符合群众价值理念、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积极因素,能够回应中华民族世世代代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因此,在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中,我们决不能认为“现代化等同于西方化”,决不能认为“本土传统文化代表着保守和落后”。我们要坚持实事求是,始终以唯物史观辩证地对待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充分发掘其中积极的、合理的因素,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优秀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在新时代焕发出更强大的生命力。
习强调,“对传统文化中适合于调理社会关系和鼓励人们向上向善的内容,我们要结合时代条件加以继承和发扬,赋予其新的涵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必须运用好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立足时代发展和人民诉求,提炼传统文化的思想精髓、阐发传统文化的当代价值、丰富传统文化的时代内涵,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更好地融入新时代人民群众的精神追求、价值理念和行为习惯,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相协调、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相适应。立足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和实践要求,我们或许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把握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内涵:
其一,“民为邦本、明德慎刑”的民本思想。早在西周时期,中华传统文化就孕育出“敬天”“重民”的观念。孔子创立“仁者,爱人”的学说,强调“未能事人,焉能事鬼”,肯定了人的价值和尊严,也使得历代法律制度都极为关注人的现实生活。这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宗教性”特征大不相同。在民本思想的影响下,西周时“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即强调证据在审判活动中的运用;后世提倡悯恤老幼妇残、鳏寡孤独,控制死刑、限制刑讯,遂形成“明德慎刑”的传统。这不仅与马克思主义的人民性相契合,也与现代法治文明发展潮流相一致。
其二,“礼法结合、德法共治”的治国策略。战国时期,孟子即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的观点。《唐律疏议》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认为德与法“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德法互补、共同治国是封建时代延续数千年的法律传统,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历史证明,凡是德治与法治结合成功的朝代,均为国家昌平、人民安定的盛世。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是这种传统治理智慧的延续和发展。
其三,“法尚公平、执法原情”的正义理念。在中国,“法”的古字体是“灋”。《说文解字》记载,“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平如水,代表着中华民族自古就以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战国时期,法家针对“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鲜明地提出“刑无等级”“援法而治”的主张。后世也将“执法必信”“司法必平”作为对执法者的要求。与西方不同,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中,执法、司法不是简单、机械地“援法断罪”,而是追求“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即在执行“国法”的同时,也要顺应“天理”、体察“人情”,考虑公序良俗和人民群众的现实感受。这就要求执法者不能只追求形式上的“程序正义”,而要兼顾“情、理、法”,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努力实现“实质正义”,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协调统一。这一理念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中依然具有重要价值。
其四,“调处息争、天下无讼”的价值追求。孔子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在儒家思想影响下,调处息争、以和为贵、天下无讼的理念深刻地影响了后世的司法活动。明清时期,民间争讼一般是先找亲邻、乡老、族长调解纠纷;朝廷在各州县及乡之里社设立“申明亭”,明确“凡民间有词状,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民间调解不成,可诉至官府;州县官审理之前,一般也要调处,只有调处不成,才令对簿公堂。这种分层过滤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是当代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传承的宝贵财富。
其五,“明刑弼教、讲读律令”的普法精神。中国自古就有向人民公布成文法的传统,春秋时期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战国时期韩非主张法律“布之于百姓”。明代朱元璋亲自选编官民过犯案例,制《大诰》四篇,要求“户户有此一本”“臣民熟视为戒”。明清时期还特别重视面向官吏的普法工作,设“讲读律令”条文,明确“凡国家律令……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强制每年考校官吏的法律知识,并辅以奖惩。而明清官员也善于向民众普法,如清代汪辉祖(浙江萧山人)任湖南宁远知县时,非常重视大堂听讼、公开审案,在其审案时,常有三四百人观看,达到了“未讼者可戒,已讼者可息”的良好效果。虽然中国古代的普法活动不可避免地带有维护封建专制、威吓百姓勿触犯刑律的色彩,但其要求官吏带头学法,倡导人人知法、人人守法的观念,对现阶段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民众的法治观念仍有借鉴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创造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法治思想。习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创新成果,也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创新成果。习法治思想中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建设要“抓前端、治未病”、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等重要论述,实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精神、中国智慧和时代特色。
我们要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描绘的“中国式现代化”宏伟蓝图,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就必须坚持以习法治思想为引领,全面推进现代化的法治中国建设;就必须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传承和发展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深化法治领域改革,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一是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科学立法,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充分发扬立足实际、体现国情,关注人民现实生活的优秀法律文化传统,在立法活动中悯恤老幼妇残,强化对的法律保障。坚持民主立法的价值取向,重视公序良俗,使法律真正体现和表达民情民意,实现“国法”与“天理”“人情”的协调统一。
二是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严格执法,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在“治吏不治民”的传统思想影响下,中国古代强调“以法治官、明职课责”,在对官吏的监察监督和法律约束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和深厚文化。行政执法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必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
三是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公正司法,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习多次强调,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内地总人口已超过14亿,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的话,那法院必然不堪重负!要大力弘扬“法尚公平”“天下无讼”的优秀法律文化,一方面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创新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四是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全民守法,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要发扬“吏民习法”“讲读律令”的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应对风险的能力。要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持续提高公民法治素养,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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