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色羽翼葵中国网财经12月1日讯(记者 鹿凯)日前,在2022年金融街论坛上,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做主题演讲时重申,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对于增强社会领域投融资能力、促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并强调积极发展公益信托,促进金融系统在公益慈善事业中努力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郭树清表示,公益慈善信托是信托业的本源业务,国际上至今已有400多年历史,在促进慈善事业规范发展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信托机制具有财产独立、破产隔离、管理专业、运作高效等优点,因此应当积极推广公益信托。《慈善法》颁布以来,我国慈善信托迅速发展起来,累计备案总规模40多亿元。
上月末,慈善中国信息平台的公开数据显示,慈善信托备案数量已达1046单,财产总规模共45.57亿元。另据,中国慈善联合会与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发布《2021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慈善信托累计备案数量达773单,财产规模达39.35亿元。通过数据对比不难发现,2022年,新设立慈善信托共计273单,高于2021年全年备案数量;新增财产规模达6.33亿元。
特别是今年10月,在信托全行业新增规模整体保持平稳的状态下,慈善信托出现一个小“高峰”,新增36单,规模约1亿元。从设立目的来看,当月新增公益慈善信托中,涉及乡村振兴、扶老、助残、生态保护等重点领域,与改善民生紧密结合。
同时记者注意到,之所以公益慈善信托在10月出现爆发增长,与当月监管部门重新制定的《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下发直接相关,该文件将信托业务划分为三大类,其中公益/慈善信托列中其中一大类。当时就有业内人士认为,随着信托业务分类改革正式启动,慈善信托将在政策下迎来更快发展,备案数量及规模有望得到突破。可以说公益慈善信托,又迎来其发展的一次转机。
2016年9月1日,随着《慈善法》正式出台,标志着慈善信托在中国的诞生,这也成为公益慈善信托在我国发展的第一次转机。在此之前,一些信托公司已经开始提前布局慈善信托业务。据业内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年末,已有15家信托公司设立了慈善信托,还有多家信托公司在筹备开展慈善信托业务。
直到《慈善法》推出,公益慈善信托才迎来自己线年时间里,慈善信托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同时,对第三次分配发挥了正面和积极的作用,信托公司和基金会也在不断探索着新的边界。
数据显示,《慈善法》实施第一年(2016-2017)全国共备案40单慈善信托;2017-2018年度59单;2018-2019年度130单;2019-2020年度227单;2020-2021年度187单;2021-2022年度291单,本年度备案数量前10的受托人均为信托公司,最多的两家受托人为万向信托和长安信托,分别为64单和20单。累计备案数量最多的两家受托人为光大信托和万向信托,分别为148单和136单。
从各省新备案慈善信托数量来看,浙江省作为全国共同富裕示范区,加大慈善信托发展力度,新增备案数量排名第一,达110单,陕西省、广东省居于二、三位,分别为35单和21单;前10个省份的市场份额合计84.88%。从各省累计备案慈善信托数量来看,浙江省、甘肃省仍居于前两位,分别达到218单和147单。累计备案慈善信托数量超过30单的省级行政区有8个,依次为浙江省、甘肃省、陕西省、广东省、北京市、青海省、江苏省和天津市。
2021年各省新备案慈善信托规模,本年度北京市居于首位,为2.48亿元,也是当年唯一备案规模过亿元的省级行政区域。浙江省、江西省居于二、三位,分别达到9,098万元和8,898万元。从各省累计备案慈善信托规模来看,浙江省、广东省居前两位,分别达到11.54亿和8.00亿。累计备案慈善信托规模超过1亿元的有8个省市,依次为浙江省、广东省、甘肃省、北京市、江苏省、上海市、河南省、江西省。
对此郭树清表示,从备案规模看,浙江、广东、甘肃居于领先。从备案数量看,浙江、甘肃、陕西名列前三位。这种情况既发人深省也令人鼓舞,经济落后地区和发达地区都可以培育第三次分配。
记者了解到,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来,“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被纳入为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安排。在第三次分配浪潮下,能否运用公益慈善信托,为高净值人群的慈善意愿提供更多的落地选择和制度保障,并使此业务逐渐成为各家信托公司潜在业务成长点,如何化解公益慈善信托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痛点,则变得至关重要。
在以往的慈善信托架构中,由于慈善信托不属于慈善捐赠,公益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的执行方,只能给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开具慈善捐赠票据,无法直接给委托人开具捐赠票据。这就意味着,实际出资的捐赠人,无法凭借有效的捐赠票据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这一现实痛点一定程度上掣肘了慈善信托的发展。
另外,公益慈善信托具有天然公益性,信托公司则须以盈利为导向开展业务,如果二者不能找到一个有效的平衡点及结合点,慈善信托的业务开展则难以持续。慈善信托业务模式本身存在操作周期长、规模小的特点,开展慈善信托也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并且对人员专业性要求较高,这导致信托公司的慈善信托项目成本较高但收益回报较低。
从根本上看,我国成立的慈善信托大部分是资金信托。在资产募集方面,慈善基金依法可以公开募集,而根据《慈善法》和《信托法》对慈善信托的规定,则是可以用追加委托人的方式筹集资金,但原则上不得公募,只能以定向募捐的方式,因而导致信托规模受限。
一位信托资深研究员表示,慈善信托是信托公司转型的方向之一,由于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开始布局,因此近两年备案数量大幅增长。但从长远来看,要实现信托公司积极发起慈善项目,除了政策的引导,还要从模式创新上出发,解决其盈利等问题。而一些现实痛点导致小规模慈善信托频频出现,比如慈善信托无法公开募集、慈善信托执行人无法为委托人开具捐赠票据等,这也都制约着公益慈善信托长远发展。
对于如何推动信托公司在现行环境下实现公益慈善信托可持续发展,中融信托相关研报中指出,可以推广“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双平台合作模式,如果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合作设立慈善信托,能够将慈善资源与信托制度进行有效对接,慈善组织将能释放更大的能量,信托机构也能减轻运营慈善信托的成本和盈利压力。
同时,可以因地制宜借鉴国外成熟业务模式,捐赠人建议基金(DAF)、慈善剩余信托(CRT)和慈善先行信托(CLT)等,这几种模式能够给委托人更专业、定制化、参与程度高的服务。
最后,挖掘家族信托对慈善信托贡献价值,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的结合能够使高净值委托人的家族财产得以传承的同时,还能体现家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共同富裕;将慈善信托嵌入信托结构,能够同时满足委托人对家族财富传承及奉献公益的双重目的。
通过上述合作模式不难发现,相较于公益慈善形式,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不仅要受到公益事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本身还要一直接受我国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信息披露要求十分严格,再加上信托本身具有独立运作财产,实现风险隔离的功能,因此信托公司适合扮演“公开透明,公正规范”的受托人角色。
同时,中建投信托也提到,信托公司通过各种创新形式发展慈善信托乃至内涵更广阔的服务信托业务,远期目标在于实现标准化、规模化和长期化,通过做大规模获取基础管理费收入、通过做长期限获取超额收益分成,不断分担业务开展的固定成本。短期不妨将慈善信托业务部门视为信托公司内部的一个 “非营利组织”,其存在的最大意义不是赚取利润,而是为企业发展赢得正外部性,这时就需要探索建立相应的收益回补机制,以平衡经济利润和社会效益。
众所周知,金融是逐利性最强行业之一,而公益慈善是逐利性最弱的行业。金融和慈善似乎是两条平行线,永远不会汇合或交叉。但公益慈善信托,为金融向善提供了可能,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批民营企业纷纷进入代际传承阶段,越来越多的财富人群期待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和精神传承,而信托恰恰提供了一种较好的解决方案。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这两者结合方式,将“私益”与“公益”紧密地绑定起来,更好地向家族下一代成员传输家族正向的责任感和价值观同时,也将在第三次收入分配和实现共同富裕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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