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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领你来学法 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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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12/12 1:09:00 | 【字体:小 大】 |
安定亚叶家妤针对企业通过发布含物化矮化女性或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低俗内容的广告进行恶意营销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查处企业广告违法行为,推动开展区域内行业整治,引导企业加强合规建设,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2021年8月1日,江西某公司委托某科技公司对妇炎洁女性个护保养系列产品提供运营、策划、推广、销售等服务。2022年4月30日,该科技公司在天猫妇炎洁官方旗舰店推广销售“妇炎洁玻尿酸玫瑰滋养洗液”产品时,在商品详情页面的广告宣传中使用“洗出‘少女粉’”“黑!暗沉发黑,遭伴侣嫌弃”等大量低俗、恶俗、媚俗用语,贬损妇女人格尊严,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2022年5月19日,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上述线索,并移交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樟树市院)办理。同年5月23日,樟树市院依法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调取了涉案产品生产销售、广告制作发布等证据材料,查清了案件基本事实。为准确界定涉案广告性质,检察机关委托妇科专家出具意见,专家意见认为普通洗液产品无法达到该广告宣传的效果,会误导女性对自己的身体产生错误认知。樟树市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樟树市市监局)具有广告监督管理、妇女权益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职责。
2022年6月20日,樟树市院主持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樟树市市监局、妇女联合会、相关公司以及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参加,主要围绕涉案广告的违法性、危害性以及制发检察建议的必要性进行了充分讨论,听证员一致认为该广告包含低俗、引人误解内容,损害了广大妇女权益,应当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听证会结束后,樟树市院向樟树市市监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对发布贬低、侮辱妇女人格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违法广告的行为及时查处,并督促企业切实消除对广大妇女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同时,对辖区内经营单位已发布广告进行全面排查并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广告的日常监管。
樟树市市监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依法履职,对相关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涉及低俗广告的产品全网下架,并对2家涉案企业分别作出80万元、5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辖区内经营单位涉及广告发布、产品审批报备等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先后出动执法人员200余人次,检查各类日化品、医疗器械、医疗产品等经营主体300余家,共立案查处4起违法广告,责令10余家企业进行整改;向全市生产企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发出《规范商业营销宣传的提醒告诫书》,引导企业树立正确价值取向,切实做到合法经营。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协同行政机关持续跟进涉案企业整改进展,积极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相关企业已主动发起和参与多项妇女权益保障公益性活动,并捐赠245万元用于疫情防控。目前,涉案企业已主动配合整改,依法下架相关产品,并通过解聘、降薪等方式追究了20余名涉案相关人员的责任。针对案件反映的企业监管漏洞,积极开展合规建设,完善规章制度建设。江西某公司专门增设企业合规经理岗,制定完善公司宣传管理规章制度,积极适应市场化、法治化发展需要。
妇女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企业发布贬损女性人格的低俗产品广告误导大众,不仅违背公序良俗,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广大女性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本案中,检察机关结合专家意见、公开听证结论,依法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约谈企业并责令下架相关产品,开展低俗广告专项整治活动,促进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合规发展,规范广告发布等经营行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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