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茜吧2008年6月,众义达汇福公司作为一汽大众公司的特许经销商,向大众汽车金融公司申请继续使用经销商采购车辆的贷款额度,经大众汽车金融公司审批,给予4000万元的授信额度。众义达集团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何连义、众义达集团公司等为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众义达汇福公司和大众汽车金融公司协商一致签订循环授信协议和相关文件。在循环授信协议约定:大众汽车金融公司给予众义达汇福公司4000万元的授信额度,众义达汇福公司可在授信额度下从大众汽车金融公司提款向一汽大众汽车公司购买车辆(融资车辆)。众义达汇福公司在贷款偿还前应将融资车辆存放在循环授信协议约定的指定地点,在融资车辆移出指定地点或出售时应立即还款,但最迟不得晚于提款发放后的180天。该授信额度可以在授信期限内循环使用。
2009年4月28日,大众汽车金融公司库存核查员在在对众义达汇福公司库存地点进行库存盘点时,发现在循环授信协议项下提款采购的364辆汽车中,仅有80辆存放在指定地点,其他车辆不知所踪,相应贷款也未偿还。此后,大众汽车金融公司多次与众义达汇福公司协商,要求其将尚存车辆交由大众汽车金融公司处置,提供未停放在指定地点的车辆信息,或偿还相应贷款,众义达汇福公司虽同意,但并未履行该合同义务,何连义等保证人也未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代为履行还款义务。
故大众汽车金融公司向法院起诉众义达汇福公司要求其立即偿还未归还的全部贷款及相应的利息和罚息,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大众汽车金融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及利息14203460元;(二)保证人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汽车生产商、融资机构将汽车合格证交由经销商管控,致使经销商在未付清车款的情况下处分了库存车辆;经销商违约后,汽车生产商、融资机构内部员工收受贿赂、瞒报库存车辆减少,导致汽车生产商、融资机构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无法弥补;融资机构因经销商陷入债务危机、无清偿能力,在本案胜诉后也未能实现债权。
在库存融业务模式中,融资机构应将汽车合格证保管在自己手中或委托第三方(可为汽车生产商)进行保管,在经销商还款时,将对应还款金额的汽车合格证释放出来。
很多经销商存在注册资本实缴不到位、注册成功后抽逃资金的情形,更有甚者通过抽逃资金注册成立新的公司,做其他品牌的经销商。公司一旦发生债务危机、破产将使得金融机构和汽车生产厂家的债权无法实现。因此汽车生产商、融资机构应在授信前对经销商进行法律、财务尽职调查,盘点经销商实缴资本、了解公司规模、对外债务等情况,从而了解经销商真实的财务状况。
一共364辆融资,最后只剩80辆车时融资机构才发现资金与实物不一致的问题。显然,融资机构和汽车生产商对库存汽车的管理存在问题的。在经销商融资项下,若汽车经销商出现违约风险,除对借款人和保证人进行常规催收和司法追索外,还应采取以下方式进一步降低授信风险和损失:一是开展现场核库、盘存工作,可采取移库、更换监管公司等方式保全存量库存车辆;二是及时通知整车厂商,要求其立即停止向经销商交付车辆;三是与厂商积极协商,争取其将尚未发货的经销商购车款划付至银行用于归还授信;四是尽早根据融资三方协议中的救济条款启动车辆调剂、回购等工作,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五是了解不同厂商的销售政策,力争提前扣划厂商预留的销售返利、广告费、补贴款、保证金等资金,降低银行的授信风险敞口。
经相关人士证实,一共364辆融资,最后只剩80辆车时才发现资金与实物不一致,主要是融资机构的盘点人员接受了经销商的好处,从而没有将真实信息向融资机构和汽车生产商反馈。因此,融资机构、汽车生产商应加强对自己员工的法律教育,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现有案例对员工进行警示,防止内部人员导致公司产生损失。
融资机构、汽车生产商应重点关注经销商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披露的业绩数据,了解该品牌汽车销售计划的完成情况。根据核心车企的业绩指标完成率和下一年度销售计划,合理控制下游汽车销售企业的授信数量和规模,对资质相对较差的客户,适时采取授信引流、压降和退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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