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失的渔船作者|翟立宏和晋予罗皓瀚「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战略研究部」
信托公司发挥信托制度优势,通过设立慈善信托,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创新业务模式,大力促进慈善资源精准对接,已成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力量。当前,慈善信托通过搭建平台、灵活设计、科学决策、高效管理、公开透明,将继续在抗击疫情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一,慈善信托能够从机制上确保疫情防控的精准和高效。一是信托制度要求按照委托人意愿精准开展慈善项目。委托人意愿是受托人进行慈善财产运用的重要依据。慈善信托受托人在充分了解委托人慈善意愿的基础上,通过对信托目的、受益人范围、慈善支出时间、相关触发条款等方式作出具体安排,相较于传统的慈善基金会模式,可实现更加精准高效的慈善资助。二是慈善信托受托人精准开展慈善资源对接。信托公司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在开展慈善项目实践过程中,通常采用与当地政府、慈善机构合作的模式,将信托制度优势及金融服务能力,慈善机构专业执行能力,当地政府、组织对疫情防控的明确信息资源三者结合,可确保疫情防控的高效率与精准性。
第二,慈善信托项目能够有效保证疫情防控的稳定与可持续。一是慈善信托可设较长期限,有利于疫情防控的持续开展。慈善信托期限灵活,可以根据慈善项目特点、慈善信托规模等因素灵活设定。为持续支持某一慈善事业,慈善信托可以以非固定期限形式甚至永续存在。而且,信托规模越大的慈善信托,其信托期限也相对较长。据统计,2016年至2019年,5年以上及永续慈善信托数量超过50%。慈善信托相对较长的期限设置有利于长期支持疫情防控及相关事业。二是慈善信托具有可追加信托财产的特性,能够有效保障疫情防控的持续性。根据《慈善法》中的“近似原则”,当疫情结束后,剩余的慈善信托资金,可按照委托人意愿,移交相关慈善组织、机构,从事近似目的之慈善行为。随着疫情的控制与最终结束,慈善信托资金仍能用于相关疫情宣传、疫情防控等工作的开展,使防疫工作更具延续性。
第三,慈善信托能够实现疫情防控资金的保值增值,扩大专项资金效用。信托公司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在慈善信托财产保值增值方面具有金融机构的专业优势,可充分利用其资产管理能力将闲置的慈善财产加以管理,形成收益,实现疫情防控资金的再生,扩大疫情防控资金体量与效用。作为金融市场上唯一能够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市场的综合性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可以发挥跨市场资产配置优势,优化资产配置策略,提高信托财产保值增值能力。信托公司具有成熟的风控能力、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除初期的慈善资金投入外,慈善信托闲置资金将在征求委托人意愿后,在受托人评估、监察人同意的情况下,投向银行理财、信托产品等中低风险资管产品,使慈善资金具备造血功能,实现本金不动,仅以收益部分投向慈善项目的“永续性慈善”功能,增强自身“造血能力”。
第四,慈善信托的专业管理能够持续保障疫情防控效果。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对慈善信托的设立、后期运行管理、信息披露等全过程尽责。委托人的慈善意愿是慈善信托的重要决策依据,慈善信托决策机制中也通常引入委托人的直接参与。同时,慈善信托通过引入监察人机制与编制披露年报等方式,能够充分确保疫情防控资金运用时得到监督,进而保障疫情防控的慈善目的。此外,慈善信托将聘用专业律师,对信托计划和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梳理论证,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监察意见,进一步提升项目本身的合法合规性。
第五,慈善信托的监督机制能够展示疫情防控透明度和公信力。信托公司受银保监会监管,慈善信托还接受民政部、委托人、受托人、信托监察人等多方监督,透明度和公信力都有保障。在慈善信托中,信托财产所有权分割为名义上的所有权和实质上的所有权,信托财产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仅属于唯一的慈善信托计划,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相独立。若出现信托公司违反义务或无法履职情况,慈善信托还可以依法置换受托机构。在资金投放领域,慈善信托依托多维度法律支撑,严格遵循《信托法》《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三项法规,依照委托人意愿将慈善资金精准、高效地投放到与疫情相关的领域,所有投放情况将在中国民政局官方的“慈善中国”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公示,并向中国银保监会、当地民政局、民政厅进行备案,具有很强的社会公信力。
第六,我国慈善信托已有一定发展基础。自2016年9月《慈善法》正式实施以来,慈善信托数量规模显著增长,受托管理不断规范,慈善效果日益突出。中慈联发布的《2019年慈善信托发展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全国25个省的民政部门累计备案慈善信托273单,信托财产规模29.35亿元,慈善目的基本涵盖《慈善法》规定的全部慈善领域。慈善信托配套政策制度日渐完善。2017年7月,原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为慈善信托的具体操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指引。同时,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的上线运行,以及地方性监管政策的陆续出台都为慈善信托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慈善信托政策环境逐步完善。2020年1月8日民政部发布了《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信息公开的主体、公开平台、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时限等多个方面对上位法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将有效促进慈善信托的规范运作,提升社会公信力。
第一,慈善信托财产形式的多元化突破。慈善信托可以接受各种形式的慈善财产。我国慈善信托实践中,信托财产除资金以外,还出现了艺术品、股权、金融产品、信托受益权等不同的财产类型尝试。以非货币财产设立慈善信托,通过发挥信托制度的灵活优势,可以更好地实现非货币型慈善财产对公益慈善事业的价值贡献。
第二,慈善信托财产来源渠道的创新拓展。为汇聚社会慈善力量,受托人在广泛发动股东、关联单位、公司员工、合作伙伴的同时,也积极结合营业信托产品销售,与金融机构、慈善组织合作,创新拓展慈善财产来源。
第三,慈善信托财产管理的科技创新。运用区块链技术为慈善信托科技赋能,将慈善项目背景、主要当事人、项目执行情况、受益人等信息在区块链上共享,便于委托人、项目执行机构、监管机构实时知悉慈善项目的真实进展情况,不仅提高了慈善信托公信力,还简化了项目的中间流程,降低了运营成本。
第四,慈善信托效果的长期持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经历发生、爆发、控制、恢复、持续巩固等较长的发展阶段,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也十分广泛。慈善信托方案设计也持续,不仅支持当下抗击疫情前线,也关注疫后长远;不仅关注救助身体伤害,也关注社会心理影响。
第一,搭建平台,汇聚资源,完成慈善信托设立。一是依靠行业协会搭建平台。如由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受托人的“中国信托业抗击新型肺炎慈善信托”。二是与合作伙伴共建慈善资金募集平台。信托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在金融产品发行的同时募集慈善资金,取得很好的效果。三是信托公司自主搭建平台。多家信托也积极发动自身员工参与,如“上善”系列上信员工支援武汉抗击疫情慈善信托,部分资金来自于上海信托及子公司员工。兴业信托·同泽一期抗击新型肺炎慈善信托计划,部分资金来自于兴业信托及公司员工认购。
第二,围绕需求,做好慈善财产运用规划。慈善信托设立以后,要围绕两个方面做好慈善财产运用规划。一是慈善支出的具体形式,以现金形式捐赠还是以实物形式捐赠以及两者的分配。要根据抗击疫情的资助需求结合实际操作流程,平衡慈善支出的形式。抗击疫情存在较大的资金需求,包括医院物资采购、前线医护人员补贴与生活保障、社区防护、医疗科研、心理干预等,通过现金捐赠可以更直接地给予支持。对于物资资助,也要充分考虑实物捐赠中可能存在价格不透明、物资不达标、流程不规范、合作供应商治理不严谨等问题,保障资金使用安全。二是慈善支出的时间安排。在慈善信托成立后,应结合疫情发展情况,划分慈善支出的主要阶段,并做好不同阶段的慈善项目规划安排。从大方向看,疫情防控总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疫情防控阶段,慈善支出主要是为了支持疫情防控工作,重点任务是资助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和社区防控;第二阶段是疫情结束后的恢复阶段,重点任务是支持心理辅导和社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两个阶段在不同地区可能存在时间上的不同步,且可能有交叉。三是分阶段有重点地进行慈善支出规划。慈善信托根据规模不同,资金使用要有重点区域、重点项目,项目数量不要过多,项目选择要有紧迫性和代表性,对重点项目的支持要有一定力度,能够体现出慈善信托的支持效果。同时,要根据重点任务大致规划资金支出规模。如果考虑要持续发挥慈善信托持续功能,可以适当加大疫情结束后恢复阶段的资金支出比例,支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第三,科学决策,强化执行,充分体现慈善效果。科学、高效的决策机制是慈善信托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而如何选定拟资助的慈善项目,是慈善信托运行的核心。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支持疫情防控慈善项目选定的决策机制主要有三种。一是由受托人自主决策选定慈善项目,在委托人高度分散且委托人高度信任受托人的慈善项目实施能力的情况下,是有效的决策机制。二是由受托人与参与疫情防控的慈善组织、政府机构合作选定慈善项目,可以充分发挥合作机构的专业性。三是成立决策委员会,共同决定拟资助的慈善项目。决策委员会可由委托人或若干委托人代表组成,相关领域专家可担任非常任委员。决策委员会可灵活设置决策规则,但一般来说,表决事项通过必须包括受托人一票。慈善信托重要资金使用情况均需经慈善信托决策委员会同意后实施,保障资金用于对防疫新型肺炎的帮扶救助工作。在科学决策的基础上,强化执行才能体现慈善效果。当前,信托公司应尽快进行慈善支出,使得信托目的的“最后一公里”能够得以实现。
第四,完善信息公开,提高慈善财产使用透明度。慈善信托的公开透明,抗击疫情慈善财产用途和去向,不仅是受托人对委托人的责任,也是对社会公众的责任。因此,受托人做到慈善信托公开透明,一是要及时向委托人进行信息披露。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披露慈善信托的设立情况及财产追加情况。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应根据与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约定的方式和频率,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若发生影响信托目的实现的重大事项,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及时向委托人进行临时报告,并提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二是及时向社会公众报告。受托人应当在自有信息平台和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平台上,发布以下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慈善信托设立情况说明;信托事务处理情况报告、财产状况报告;慈善信托变更、终止事由;备案的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公开信息披露报告应当经监察人认可或者接受必要的审计。受托人聘请慈善项目执行人、慈善财产投资管理人代为执行部分信托事务的,还需要加强与各合作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沟通合作。
第一,落实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尽管《慈善法》提出慈善信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然而慈善信托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方法尚未出台。在支持新冠疫情方面,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加大慈善捐赠抵扣力度,如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然而,企业或个人通过慈善信托支持疫情防控或开展其他公益慈善活动,却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不利于慈善信托的发展。
落实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将会极大地推动慈善信托发展。与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相比,慈善信托在税收优惠等方面有很大提升空间,急需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税收优惠实施细则,促进慈善信托发展。事实上,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虽然运用不同的法律原理,在本质属性、运行机制、监督管理等方面具有相似之处。因此,根据税收公平原则,通过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成立慈善信托,相关当事人应当享受与慈善捐赠相同的税收优惠待遇。为了尽快落实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要充分考虑到慈善信托的慈善活动属性,建议慈善信托可以直接比照慈善捐赠,让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享受所得税税前抵扣的优惠政策,更有效率地解决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第二,加强慈善信托信息公开。以及时透明的信息披露回应各方关切。我国慈善信托信息公开规定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不具体,现有规定的内容较为原则性,由于缺乏统一的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目前慈善信托信息披露没有统一标准,各地备案的慈善信托信息披露随意性较大。二是信息公开时效不明确,导致无法及时、全面获取慈善信托运行管理信息,不利于慈善信托监管机构及时发现慈善信托运行中的风险,不利于社会公众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管理慈善信托的行为进行监督。三是公司内容不具体,由于缺乏统一的慈善信托年度报告披露内容和格式,无法比较不同受托人管理的慈善信托的管理效率和慈善效果,从而弱化了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民政部已就《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应尽快强化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建议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具体监管规范,包括信息披露的主体、具体内容、披露对象、披露频率以及披露的边界,以供披露义务人履行。进一步细化慈善信托年度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报告披露格式,形成统一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加大对慈善信托的政府支持力度。建议民政部门进一步支持慈善信托发展,充分发挥慈善信托的制度优势。一是信托财产来源方面,支持更加广泛的委托人加入慈善信托,进一步增加慈善信托资金来源,扩展信托财产类型。二是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支持慈善信托变更,支持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增加信托财产,为更多爱心人士和机构参与慈善信托提供便利途径。三是对信托公司开展慈善项目执行规范提供更多指导,加强慈善信托效果评估,确保慈善目的更好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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