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斯肯儿子因对季羡林先生生前保存的古今字画等物是否应由北京大学占有存在争议,季羡林之子季承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季羡林文物、字画等共计649件。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驳回了原告季承的全部诉讼请求。季承当庭表示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季羡林曾于2001年7月与北京大学签订一份捐赠协议书,约定:将属于季羡林个人所藏的书籍、著作、手稿、照片、古今字画及其他物品捐赠给北京大学。2009年季羡林先生去世后,其子季承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8年,季羡林书嘱“全权委托我的儿子季承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物、务”。季承认为,季羡林已于2008年的书嘱中表明全权委托季承处理撤销捐赠协议的事宜,据此,主张北京大学返还以上珍贵文物共649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全权委托的受托人虽然有权利提起本案诉讼,但是因季羡林先生与北京大学签订的《捐赠协议》已然成立并合法有效,且属于公益性质的捐赠,即便季羡林本人都不能撤销。除非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解除,才能终止该合同。鉴于双方已经诉讼至法院,显然没有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
法院认为,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的全权受托人只能按照委托人的真实意思实施委托事务。季羡林先生本人经过深思熟虑签订《捐赠协议》,其直至逝世都未明确表示要撤销该《捐赠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季承作为受托人更无权违背季羡林先生的意愿或超越季羡林先生本人的权利而主张该《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被撤销,因而也就无权主张返还原物。据此,法院对季承以书嘱受托人身份要求北京大学返还原物的主张不予支持。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认为,季羡林与北大签订的捐赠协议属于公益性质的捐赠,即便季羡林本人都不能撤销。那么什么是公益捐赠,为什么不能撤销呢?
公益性捐赠是指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丁宇翔:涉及到的捐赠的这些649件文物,因为本身都有特别高的科研价值和学术价值、史料价值,基于捐赠人本身的捐赠意图,受捐赠机构自己的属性,以及捐赠物品本身的属性,我们最后认为这种情况也属于公益捐赠。
那么公益捐赠为什么不能撤销呢?法官介绍,公益捐赠是为了增进社会公共福利,法律禁止公益性质的捐赠可以撤销,可以起到构建诚信体系,促进社会诚信的作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丁宇翔:从这个社会道德的层面讲,公益捐赠本身是一个很崇高的一项行为,如果允许这样的行为可以任意撤销的话,对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是一个特别大的伤害,可能会导致人和人之间没有起码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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