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狗狗书籍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有心有力投入到公益事业中去,社会对公益事业的关注普遍提高。但是如“郭美美事件”等一些问题,也给社会公益机构的公信力造成了冲击。每个人都有想要做善事的时候,怎么样保护这种美好的动力?政府如何对待这些善意至关重要,向公众说明政府如何对待这些善意同样重要。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即是致力于推动相关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让社会公益事业更透明、健康、有序。
过去提到公益,我们更多地想到的是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国务院主管部门就是民政部。但此次《意见》中所指社会公益事业的范围远不止于此。
据了解,究竟哪些事情属于社会公益事业的确切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专家也很难厘清,所以此次意见将那些社会关注度高、公益色彩浓厚的社会公共事业和福利事业纳入了重点公开范围,并对其中7个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提出具体要求: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比如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目录、绩效评价结果、食品企业“黑名单”等事关公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都在此次《意见》要求政府进行信息公开的范围。
根据《意见》规定,“政府信息”是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相关信息,公开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拥有的社会公益事业信息不是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外,依法可不予公开或者自愿公开,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宜对此作出超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但对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权,制定具体办法,提出相关要求。如,教育部出台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卫生计生委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等等。因此,《意见》也要求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指导和监督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人员就此解释道。
公益事业是一份温暖的事业,仔细阅读这份意见,在四平八稳的规范文件话语的背后,也读得出一份暖意。
结合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部署,文件规定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方面是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对于怎么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有审慎的考量。
如在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意见规定,要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但同时规定,公开方式方法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既确保公开实效、维护底线公平,又保护好相关隐私。
针对扶贫、社会救助等领域存在的贪污挪用、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突出问题,《意见》要求“主动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尤其是国家面向困难群众的扶持、救助等政策落实情况和主要成效”,“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和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
针对经常出现“山寨社团”“非法组织”招摇撞骗等问题,《意见》要求“及时公开从事社会公益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信息,以及年检年报、评估检查、奖励处罚等监管信息。”
针对受捐或募集款物流向不明等突出问题,《意见》要求“深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的公开,准确记录资金的具体流向并向社会公开”,“及时发布灾害救助需求,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情况,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等信息”。
此前引起舆论关注的公益事件中,既有贪污挪用、虚报冒领等实际存在的问题,也有信息公开不主动、不及时、不透明所带来的误解。因此政府部门进行信息公开是必须要加以规范的。但制定《意见》的过程中,文件起草组的同志也深入思考了一个问题:信息公开是手段,不是目的。信息公开的出发点是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目的则是让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更能得到保障。
因此,要增强公开实效。有用的信息要让需要的人看得到,还要看得懂。这就需要定向发布、精准推送。“如果他需要的只是一片树叶,我们就不要给整个森林。一方面是要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建立数据库,实现公开的信息可检索。另一方面《意见》还提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行业应重点公开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政府信息。”有关人员说。
国务院参事、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汤敏认为:“此前也出台过《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公益相关的法律,中央也有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部署,但有相关规定不衔接、碎片化的问题。这份《意见》更系统、更细致,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做出了总体性的安排。”(记者 陈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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