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亨俊整容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您收看中国政府网的在线访谈。今天,走进我们演播室的嘉宾是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煤矿安监局副局长黄毅。欢迎您,黄局长。
今天,黄局长与网友在线交流的话题是“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好转”。欢迎各位网友的参与!
黄局长,有网民问:近期,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请您介绍几起重特大事故的案例及其处理结果。
非常感谢中国政府网,也非常感谢各位网友对安全生产的关心。最近一个时期,重特大事故接连发生,社会各界也非常关注。据我们掌握,今年以来,全国一共发生了十起,一次死亡30个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涉及到了煤矿的5起,铁路交通1起,道路交通1起,舞厅火灾1起,还有两起是非煤矿山的。已经造成了很大的伤亡,影响非常恶劣。尤其是在9月8号到9月21日,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就发生了5起特别重大的事故。最为严重的就是9月8号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发生的的特别重大溃坝事故,271人遇难。这是迄今为止,全世界最大的尾矿库事故。
还有两起是属于瞒报被查实的特大事故。一起是山西省娄烦尖山铁矿“8·1”特别重大排土场垮塌事故,造成44人丧生。还有一起是发生在河北蔚县李家洼煤矿井下非法采矿的炸药发生了燃烧,造成35人丧生。事后矿主隐瞒不报,私自销毁尸体和事故现场,并且买通了记者与当地的某些政府官员相互勾结,瞒报事故达2个月之久,最后在群众的举报下,我们通过认真的查实,把事故的基本情况大体地查清楚了,认定事故当中有35人遇难。
对于这些特别重大的事故,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而且国务院都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这十起事故都已经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性质进行了认真地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基本查明,但是目前还在进行深入地调查,主要进一步认定事故的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这样才能对责任人进行责任的追究,该法办的法办,该处分的处分,该罚款的要罚款。目前,这十起特重大事故都在加快地调查中。我想,近期会有几起事故结案,结案之后我们会把这个调查处理的情况,及时地向大家公布。
刚才您客观地给我们介绍了这几起事故,请问:您如何看待前一时期重特大事故一再发生的现象?为什么我们的政府一再强调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事故为什么还是频发呢?
我们对今年以来发生的这十起特别重大事故初步进行了分析,感觉到最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无视法律,非法违法生产。据我们分析,这十起特别重大事故中有5起都是非法生产、违法生产导致的,比如说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溃坝事故,它的生产许可证已经吊销了,而且是违规建库,非法排尾,最后导致了溃坝,是非法违法生产的一个典型。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舞王俱乐部“9·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了44人遇难。今年以来煤矿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发生了25起,有一半都是非法违法生产造成的。
第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有章不循。我们分析了,几乎所有的责任事故都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的,我们有一些规章制度很好,但是到了有些单位就形同虚设。最典型的就是山东胶济铁路“4·28”特别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了72人遇难,400多人受伤。这就是列车超速造成的,是在超速过程当中没有得到制止,很多岗位、很多环节都没有照章办事。列车司机没有执行列车瞭望制度,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减速措施。车站的值班员接到了有关限速的命令,按规定应该提前通知列车的司机,但是没有提前通知。铁路局的调度员在下发限速命令的时候,又偏偏漏发了。所以各个环节都没有认真地执行制度,有章不行,违章作业,最后酿成了这起大祸。所以安全生产事故可以说99.9%都是由于违章作业造成的。
第三、在监管方面,确实存在着不到位,监管不力的问题。发现了非法违法的行为没有采取果断的措施进行处理,甚至熟视无睹。比如说类似于深圳舞王俱乐部的歌舞厅并不是这一个,而且事后检查发现,很多类似部门都没有安全措施,这就是相关部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给非法业主提供了一定客观条件。
第四、我们确实看到了事故背后存在的一些腐败现象。,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充当这些非法业主、非法矿主的保护伞,甚至参与瞒报。所以这些非法业主有恃无恐、铤而走险。以上四方面的原因,导致了一个时期以来重特大事故频发。
网民问:针对频发的安全生产事故,政府已经采取和即将采取哪些措施来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这种稳定好转?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因为今年是大事多、要事多,所以安全生产的任务比较繁重,责任也比较大。从年初一开始,国务院就确定今年是安全生产的隐患治理年,并且从4月下旬在全国开展了安全生产百日督察专项行动。据我所知,今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就有4个。采取的措施应该说还是非常具体的。
特别是针对近期事故频发这种严重的现实,我们又采取的几项措施:一、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国务院安委会专门下发了通知,在全国要开展这个专项行动。第一、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我们提出了要与严刑厉法、建立法治秩序相结合,对所有这些非法违法的行为不仅要打击,而且要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没收他们的非法所得。同时,处以一到五倍的罚款。
第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与建立企业诚信制度结合起来。我们近期就要实行生产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制度。所有今年以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企业都要上黑名单,而且这个黑名单我们要近期在《人民日报》公布。同时,我们正在制定黑名单制度的一些具体办法,比如说一旦上了黑名单的企业,工商、金融、保险以及具有资质管理的部门对这些企业都要实施必要的制裁。通过这种措施,来促使企业要讲诚信,守信用,自觉地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打击非法违法生活行为要与强化行政问责相结合。这个地区违法生产的行为屡禁不止,由此导致的事故不断,我们不仅要追究事故的直接责任,而且还要问当地政府是否履行了责任。所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做到这三个结合,可能对这些行为会产生一定的震慑。
我们感觉这项措施是一项硬措施,而且我在一次发布会上曾经围绕着这些措施讲了,我通过百度搜索大部分人还是比较赞赏这三句话的,当然也有人有不同意见。第一句:谁敢以身试法,我们就让他身败名裂。我要处罚你,追究你。第二句:谁让职工家败人亡,我们就让他的企业声名狼藉。黑名单制度就是让这些企业声名狼藉的。第三句:谁对安全生产不负责任,我们对他的乌纱帽就不负责任。
这三句话确实不是空话,我上面说的三个结合,就是支撑我这三句话的,我不是说大话,也不是说空话,我们有具体的措施。第二项大措施就是继续深化隐患的排查治理,也就是预防。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第四季度是今年隐患治理年的第三个重要时段,因为第四季度往往是事故多发的季节,要落实第三时段的重要的工作,同时要开展隐患治理的“回头看”。
我们按照国务院的通知要求,从4月下旬到7月底开展了100天的安全督察,对查出来的隐患,特别是重大隐患要“回头看”,看看他们整改了没有,整改到位了没有,我们要一个省、一个省地进行“回头看”。同时,我们要对重点领域进行大排查和大检查。今年我们就对全国的化工企业进行了一次大排查,专门抽调了全国的一些化工专家,组成六个组,由领导带队,到基层和企业进行检查和督察,排除隐患,落实各项防患措施。
通过这些“回头看”、督察、检查,进一步把隐患排除治理工作引向深入,真正使隐患得到彻底根治,隐患不除,事故未已。所以隐患的排查治理,我们认为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
第三项大措施就是我们要严肃查处事故,而且要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地推动工作。目前,所有由我们牵头调查的事故要加快进度,而且一旦查清楚原因,结案之后,要认真地总结、吸取教训。
我们提出了在事故的查处上要建立三项制度。第一、建立事故的通报制度。发生了事故,马上把事故的基本情况通报全国,让大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一旦结案以后,对事故的处理结果我们也要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建立事故的约谈制度。如果你这个省发生了一起特大事故或者两起以上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就是10到29人,特大事故就是30人以上。我们就要求你这个省主管安全生产的省领导带着安全监管局长,如果是煤炭事故就带着煤监局长到北京来约谈,讲清楚事故的原因,对防止事故的发生有什么措施。实际上也是带有检查的性质,所以这种方式效果也很好,本身就能够形成一种压力。
第三、事故现场分析制度。只要发生了特大事故,都要在事故现场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而且把全国的有关人员都聚集到这个事故现场,通过看现场,听事故情况介绍,分析事故原因,来总结教训,这样可以起到一种警示作用。比如说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溃坝事故发生以后,我们把全国的各省的安监局长聚集到了事故现场,大家看到了这种惨状非常受触动,回去以后就认真地排查本地区有没有类似的重大隐患。
有网民认为,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溃坝事故发生以后,安全生产应该以预防为主。请问局长: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治理?
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这个事情。很多领导都马上到了事故现场,通过事故调查组的初步调查,已经认定了这个事故的性质,当地的公安司法部门也对涉嫌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及时采取了刑事拘留等措施,同时,严厉地实行行政问责制度,包括对省长、副省长,包括临汾的市长和副市长,以及市委书记都免职了。另外,当地政府及时出动人力、设备,搜寻遇难人员,及时采取了有关的政策措施对遇难者进行必要的赔偿。
从目前的情况看来,事故善后工作进行得还比较顺利,遇难者家属情绪还比较稳定。事故有关的工作还是有条不紊地在进行中。当然,随着事故调查的深入,还会有一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负有责任的领导者还是要受到党纪政绩处分。
有网民留言:山西襄汾“9.8”溃坝事故再次表明一些地方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督方面流于形式。请问:国家有没有相应的措施解决这个问题?如何保证安全生产监督落实到位?
应该说有。我国制定的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部门、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一些规章制度,都有对安全监管和职责的规定,同时对没有履行职责,失职、渎职导致事故的发生,应该怎么进行责任的追究也都有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对强化责任的落实,本身应该是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作为安全监管部门也始终强调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应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要监管到位,堵塞监管当中的漏洞,严格履行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重任。同时,安全生产也不是安监部门一家的事儿,《安全生产法》也有明确的规定,有些相关的部门仍然负有安全生产的有关责任,比如说铁道部门对铁路安全生产有一定的责任,交通部门也对道路安全负有一定的责任。
各个部门都应该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还要形成一种合力,因为有些问题的解决仅仅靠哪个部门也不行,势单力孤,必要地应该形成联合执法,这样才能形成执法的权威和效力,使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当然,我们也确实看到了有些部门在进行安全监管的时候还存在着一些漏洞,工作还有不到位的地方,甚至还有个别的监管人员失职、渎职甚至有腐败问题。对此,我们应该进一步通过加强管理,加强队伍的建设来不断地提高安全监管队伍的水平。真正把安全监管工作做到位,各项监管措施能够线]
除了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有网民也问:对瞒报的“8.1”娄烦特别重大排土场垮塌事故,相关部门有没有作进一步调查,已查明哪些事实?对相应的责任人进行了怎样的处理?
“8.1”娄烦特别重大排土场垮塌事故发生之后,有关方面对外公布的数字始终是11个人,从8月1日一直到9月15日,报到安全监管部门的数字也是11个人,我们了解到实际的伤亡数字要远远高于这个,有些媒体记者通过文章向报道了这个事儿,我们也责成有关人员进行了核查。最后在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关心下,专门组成了调查组,对这起事故进行了深入调查核实,结果在短短一周时间之内就一下子查实了遇难人员44人,而且找到了遇难者的尸体。
在这个基础之上,国务院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这些事故的原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事故瞒报的具体情况以及责任人进行调查,目前正在调查之中。也确实发现了一些瞒报的线索,但是这些还需要进一步通过证据来证实。所以,一些具体的情节还是要在调查取证之后,再进一步地认定。
据报道,娄烦事故的真相是通过记者的文章、博客得以披露的。请问: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公众怎样才能为促进安全生产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呢?
我始终认为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监察,离不开新闻媒体的支持,也离不开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我国《安全生产法》为此专门作出规定,新闻宣传部门既有舆论监督的权利,同时也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所以,我们始终与新闻媒体有着一种特殊的缘分,我们深深地感到许多新闻媒体在强化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上,在强化安全生产的舆论导向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新闻媒体是我们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力助手。
所以,许多被瞒报的事故都是由于媒体记者出于一种责任心,持一种正义感站了出来,把事故的真相公之于众进行举报。甚至有记者冒着生命的危险,去掌握第一手资料和证据,对此,我们非常感谢。
随着大众传播媒介的日益现代化,随着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期待值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更希望新闻媒体能够更多地去关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安全生产问题。不仅要对瞒报的事故,非法违法生产的行为,以及安全生产领域一些腐败的问题,都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举报和监督。同时,也要很好地利用自身的传播媒介,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宣传安全生产的常识和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宣传各地所创造的安全生产新经验。通过有效的舆论导向,能够努力地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
我们发现很多安全生产存在着瞒报现象,发生如此多的瞒报事件,是不是意味着我们的制度出了什么问题,政府采取了什么样的措施去解决这些问题呢?对揭发问题的个人或者单位有没有相关奖励办法呢?
有的。近几年,我们在对待瞒报问题上确实制定了一些有效的办法和措施,而且在法律上也进一步完善了。比如说去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例中,在139条里就专门设立了瞒报事故罪,增加了一个罪种,这也是针对当时瞒报事故的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专门增加的。对瞒报情节比较严重的,在刑事责任追究上也是比较严厉的。
另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包括有关部门制定的党纪政绩追究的有关规定,里面都有对参与瞒报的人员的具体处理规定。对追究瞒报者的责任上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从行政处罚中,我们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从党纪政绩处罚上,我们也有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包括罚款的数额等。通过这些措施,事故瞒报的现象会越来越少。
是的,有数据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比如说,据我们统计,今年1到8月份,共接到各种举报150件,与去年同比减少了104件,下降了40.9%。经过核查证实的是29起,同比也减少了34起,下降54%。这就说明,如果从总量上看,举报事故以及举报之后查实的数还是下降了。但是最近发生的这几起,由于性质比较恶劣,比如说“8.1”娄烦特别重大排土场垮塌事故和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所以社会影响比较大。
有的记者提了这么个问题,是否对于瞒报追究的严厉了,反而使得一些人不敢报了?因为他怕追究和处罚,所以存在一种侥幸心理,如果能够瞒下去,就可以逃避责任的追究。我觉得还不能这样看,恰恰是因为我们所制定的这些制裁瞒报的措施,没有真正落实,对那些瞒报者,责任追究的力度还不够大,这使他们有一种侥幸心理,所以还是应该继续加大惩治瞒报事故的责任者,而且该重判的重判,使他们不敢瞒。瞒报的成本应该比事故造成损失的成本还要高,应该形成这么一种机制,这样就可以使瞒报者不敢顶风而上。
据了解,目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请您谈谈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具体内容。
行政首长负责制是《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因为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这应该是政府的职责所在。既然如此,政府的行政长官就应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应该尽到第一责任者的责任,对安全生产要负全责。同时,副职也应该对分管系统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曾经讲过:经济发展是政绩,安全生产也是政绩。既然作为政府的行政首长,对安全生产负第一责任者的责任,就应该对你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一旦出了安全生产问题,他们就应该承担责任。如果他们在安全生产中创造了成绩,也应该给予必要的奖励。为了促使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落实,这些年我们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说,我们和中组部一起把安全生产的指标纳入地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内容,没有做到的在考核过程当中就不给你打分。
每年度向地方政府下达本年度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这个工作已经连续搞了四年,而且对这个指标我们也要定期考核,结果还要在《人民日报》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对于各地也是一个促进。
有网民还留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刚才您谈话中也提到了。然而有一些企业主体责任还不到位,安全生产意识不强。请问:政府将采取怎样的措施推动企业主体责任到位?
企业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的实践就是生产经营,所以企业应该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因为我们各项安全生产的措施,最终都要落实到企业,所以企业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或者说不建立起自我约束的机制,全国的安全生产状况也不会根本好转。所以我们要把各项措施,包括一些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都要通过自身的努力最终落实到企业。
如何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呢?有以下几点。第一、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如果你内部缺乏自觉性的话,我就从外部给你进行推动,通过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的措施。所以,我们各级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每年都要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而且我们也针对企业安全生产当中的问题,制定了必要的指导意见来引导企业,不断地改进安全生产的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比如说,我们针对煤矿(国有大矿、小煤矿),针对化工企业,针对非煤矿山企业,针对烟花爆竹企业都有一些如何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二、引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的诚信机制。我们要建立黑名单制度,起到警示作用。同时,我们也要引导企业如何自觉地履行社会责任,向社会作出承诺。现在我们发现有些地方开展了企业向社会承诺或者企业对政府部门进行承诺,通过这些承诺去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同时,我们还对那些安全生产比较好的企业,采取一些必要的鼓励措施,奖惩分明。而且我们还准备通过对企业安全生产的评估,实行分级管理,这样对企业本身也是一个促进,通过多种方式让企业建立起安全生产的诚信机制。
第三、我们要制定一些必要的政策,通过政策导向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比如说,近两年我们已经在高危行业实行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政策,在煤矿生产企业,实行了风险抵押金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投入,完善设施,提高安全保证水平。
第四、通过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推动企业安全文化的建设。运用文化的力量,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比如说通过教育培训和必要活动,普及安全常识,使每个从业人员都自觉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所伤害,自觉地履行一些制度,减少一些事故发生。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通过一些必要的方式,加强与企业法人代表的经常性联系和沟通。比如,通过一些必要的培训,通过一些必要的检查,通过开展一些活动使法定代表人能够履行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自觉地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自觉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投入,自觉落实法律所赋予企业的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如果他们本身的责任都落实了,那么他的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肯定会好转的。
我们希望通过各部门的合力,通过严格的政策来遏制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由于时间关系,我们只能让黄局长解答到这里,非常感谢黄局长能够从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做客中国政府网,也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本次访谈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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