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康奋斗性别歧视向来是世界上多数文化中的一个显著特点。妇女到处都是在经济上、社会上和法律上处于劣势地位。男女不平等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而各国文化都各不相同,因此,要在性别歧视和文化态度二者之间找出简单的联系,是困难的。重要的问题倒是:文化属性是否能促使性别关系朝着进步的方向变化并保持这种变化,以及什么样的文化属性能起这样的作用。
本章将分析文化在当代拉丁美洲妇女地位变化中所起的作用。从许多方面来说,文化影响着经济发展和民主制度的发展,其传统模式是有说服力的,可是这些传统模式却解释不了在世界各国和各种文化中,是什么力量推动着性别关系的变化。一些学者认为盎格鲁一基督教新教的文化特别有助于资本主义和自由民主制的发展,可是从历史上看,在这种文化中也有过系统的性别歧视。在美国,自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男女平等方面有重大进步,但主要原因不在于文化,而是在于经济的转型、妇女运动以及最高法院裁判规程上的改变。相形之下,在拉丁美洲,文化遗产被认为是不利于私人资本积累和自由民主制。然而这一文化遗产并没有阻碍拉丁美洲过去20年来在男女平等方面迈出大的步伐。
本文第二部分将从两个方面探讨文化属性对于推动和倮持性别关系变化的作用。第一,基本的文化价值观能说明为什么不同的社会对于实现男女平等的看法有所不同。第二,与国家体制办事效率相关的文化属性,会影响到性别平等方面的进展能否保持。拉丁美洲广泛存在的一个特点就是政策与实际做法之间有很大差距,这一问题若不解决,妇女政治权利和法律权利方面的进步就可能长久不了。
一些著名的社会学家和政治理论家,包括从托克维尔和韦伯直到本书的许多杰出撰稿人,都认为文化对一国人民的经济和政治发展起决定性影响。霍华德•韦亚达和劳伦斯•哈里森等学者认为,拉丁美洲的文化特点能说明为什么拉美地区有其独特的历史轨迹,表现为集权主义统治周期和公然的社会不平等。相形之下,盎格鲁一基督教新教的价值观则被认为是英美社会能创造财富和支持稳定的民主体制的原因。哈里森就指出:“我相信,西半球北面和南面的演变之所以形成尖锐对照,唯一能令人满意的解释就在于文化——显然不同的价值观、态度和体制——它们来源不同,一个是盎格鲁一基督教新教的传统,一个是伊比利亚一天主教的传统。”
对于这种认为文化决定了各国经济发展和民主制度差异的见解,我不想加以评价。我只想提请大家注意,若用文化的论据来解释美国和拉丁美洲在性别关系方面的差别,应当慎重小心。盎格鲁一基督教新教文化强调努力工作,鼓励节约,要求切实保障个人权利,这一切也许促进了资本主义和民主,但从历史上看,它也容忍了严重歧视妇女的法律和政策。妇女地位只是不久前才有了重大变化。请想想那种将已婚妇女置于丈夫庇护之下的体制。美国在建国之后曾长期继续保留这种体制,让丈夫在法律上代表他的妻子,对妻子的人身和财产握有绝对控制权。到19世纪中期和末期,才通过了《已婚妇女财产法》,使已婚妇女的法律地位有所提高,但是男人在婚姻和家庭方面的特权仍一直保持到20世纪很长时间。1992年,美国最高法院对“计划父母身分与凯西”(PlannedParenthoodv.Casey)一案的裁决指出“妇女并不因结婚而失去其受宪法保护的自由权”,已婚妇女由丈夫庇护的体制才最终完全废除。
一二百年间,美国的盎格鲁一基督教新教文化容忍了对妇女就业和工资方面的歧视以及将妇女排除于一些职业之外的做法,司法界也宽容了这一切。在许多的州以及联邦机构中,曾普遍存在着歧视妇女的法规和条例,直到1963年颁布了《平等工资法》和1964年颁布了《公民权利法第七章》,才结束了这一情况。这两项法律的实施大大扩大了妇女的就业机会,然而,由于一些法庭办案马马虎虎,许多事实上歧视妇女的做法仍得以维持。
行政机构在和生育问题上干预个人和夫妻的隐私,看来也是违背了自由价值观。直到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夫妻生活隐私属于宪法权利,才制止了一些州将夫妻使用避孕药品器具宣布为非法的行径。
国家迟迟才采取行动的另一个领域是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规定联邦政府惩治对妇女行使暴力的罪行以及为各州预防和处置这类暴力的计划提供经费的法律,即《惩治针对妇女暴力法》,在1994年才颁布实施。保障男女经济平等、承认妇女控制生育的权利和政府谴责对妇女施加暴力,这几项进步并不是盎格鲁一基督教新教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而是社会变化和女权运动不久之前才带来的结果。
强调文化影响发展的学者们认为,与盎格鲁一基督教新教文化相比,伊比利亚一天主教文化不那么有助于资本主义和民主制度。韦亚达就说过:
拉丁美洲的经济过去是而且现在仍然是重商主义和国家指导的,而不是资本主义和个人指导的;它的社会结构是二阶级的,而不是多阶级和多元的;它的政治体制是等级制和集杈主义的,而不是民主的;它的文化和宗教是正统的,绝对论的,充满天主教一托马斯主义的教规,而与北美殖民地的不墨守成规和多元的新教教义适成对比。
从罗马天主教传统的重男轻女和世俗社会中流行的大男子主义来看,伊比利亚一天主教文化的集权主义和等级制的特性似乎格外不利于妇女地位的上升。一位学者说过,拉丁美洲的性别关系是“严峻的父权制,其根深蒂固只有阿拉伯世界堪与之相比”。有些资料表明,拉丁美洲的文化价值观长时期来是连贯的和稳定的,但是拉美性别关系和妇女地位近年来的变化却是显著的。自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社会、法律和政策上,变化之大不亚于美国。有些情况说明,在文化遗产不相同的一些国家中,妇女的地位正在趋同,而在文化遗产相同的一些国家中,妇女地位却存在着差异。
从政治、经济、教育和法律方面来看,拉丁美洲性别关系的变化是不小的。在整个拉美地区,妇女在国家议员中所占的比例的平均数现在是15.4%,这在世界各大区域当中占第二位,而且高于美国的13%(世界平均数也是13%)。在某些拉美国家中,这一比例很高,例如,在阿根廷和古巴为28%,哥斯达黎加为19%,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和墨西哥为17%,多米尼加共和国为16%。在经济方面,妇女的参与急剧上升。从整个拉美地区看,妇女占劳动力的比例1970年时为20%;到1995年,这一比例已升至35%(在美国为45%)。
男女工资差距仍然相当大,但与工业化国家相比,情况并没有多大的区别。在20世纪90年代初,妇女工资比男人低20%至40%。但从较年轻的妇女来看,差距小得多。根据一项调研材料,25—34岁女工的工资相当于同年龄组男工工资的80%至90%。在教育方面,进步是可观的。妇女文盲率已大幅下降,在小学、中学和大学中,女生已差不多占半数。有几个国家的大学生中,女生超过了半数。在美国,则是女生占中学生的50%和大学生的55%。
在改革法律而让妇女享有正式平等方面,拉丁美洲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一些国家的宪法承认妇女与男人权利平等:巴西、古巴、厄瓜多尔、危地马拉、墨西哥和巴拉圭的宪法均将男女平等列为一条基本原则。法典中原有的夫权体制取消了,改为夫妻在共同财产、家务和儿女抚养方面权利平等。
至少已有12个拉美国家针对惩治家庭暴力问题制定了新的法律条款,而且扩大了司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权。数以百计的警察局配备了专门处置家庭暴力问题的女警官,整个拉美地区对性犯罪均有明文规定。已有19个拉美国家批准了联合国《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公约》,阿根廷还把该公约纳入了宪法。在美国国会通过《惩治针对妇女暴力法》的同一年,美洲国家组织也通过了《泛美惩治针对妇女暴力公约》,至少已有26个成员国批准了该公约。
然而,在妇女参政规模、经济机会、教育和法律地位等方面,拉丁美洲各国仍表现出颇大差异。在阿根廷,妇女占国会席位的比例为28%,而这一比例在巴西仅为6%,在巴拉圭仅为3%。妇女在乌拉圭占劳动力的41%,而在厄瓜多尔只占26%。在土著民族占人口比重较大的国家,例如玻利维亚、危地马拉和秘鲁,农村妇女文盲率比男人高得多。例如,秘鲁农村妇女文盲占46%,农村男人文盲则只占10%。妇女健康状况差异很大。例如,在哥斯达黎加,产妇死亡率为每10万次生育中占60名,而这一比例在玻利维亚高达650名。乌拉圭在1946年司法改革中明文规定已婚妇女享有充分的法律行为人资格和夫妇权利平等,可是智利迟至1999年仍保留着老的夫权体制,在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全由丈夫负责。哥斯达黎加和委内瑞拉分别于1886年和1904年从法律上使离婚合法化,而做到这一点的时间在巴西是1977年,在阿根廷是1987年。在每个国家中,不同社会阶级和不同肤色之间,妇女地位也有巨大差异。
由以上事例可以得出两点结论。第一,总体说来,就妇女对经济、教育和政治的参与而言,拉丁美洲的妇女地位和美国的妇女地位正在趋同。尽管两地文化不同,但妇女地位在结构上日益相似。第二,拉美各国虽然文化遗产相似,但妇女地位始终有明显差别。文化和妇女地位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着简单的关系。对于性别关系的变化来说,文化属性看来说明不了什么问题。文化上稳定形成男女平等的观念,看来是性别关系变化的结果,而不是原因。性别关系变化时,文化就相应前进。
虽然文化不能定位为性别关系重大变化的一个原因,但是文化因素却深刻影响到妇女地位所得到的改善具有何种性质以及能否持久。文化规范和价值观为人们对性别关系的变化的理解提供框架,并决定着不同社会对实现男女平等这一点的认识。在美国,妇女权利的进步带有我们的价值观的明显标志。例如,有关家庭、离婚和流产的法律都强烈反映出个人主义的文化气质,其程度远远超出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的法律。美国的法庭认定个人自由和自决权是应予保护的最髙价值观,而欧洲大陆的法官和议员们则是“更深地从道德上议论流产、离婚和依附关系”,而且在斟酌个人权利时更有可能“注意社会背景和个人责任”。美国已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均可自由决定终止婚姻关系;认为在胎儿有生命力之前是否流产属于个人隐私,可以自决;明确夫妻隐私属于宪法保护的权利。在这几个方面,美国都比任何其他西方国家走得更远。
拉丁美洲的文化遗产不同于美国,因此,妇女权利的变化也比较少带有自由个人主义色彩和拒绝国家干预的原则。一方面,这使得女权主义者和自由派人士争取放宽现有流产禁令的努力遇到了障碍。除了古巴以外,所有的拉美国家都认为流产是犯罪,其中多数国家规定,只有在产妇或孕妇的生命受烕胁或者因被强奸而怀孕的情况下才可以作流产。私下的流产在拉美很普遍,可是争取流产合法化的活动却得不到广泛的公众支持。显然,天主教会的道义压力和政治压力是阻碍流产合法化的一个重要因素。然而,拉丁美洲缺乏维护隐私权和自决权的文化传统和司法传统,也是一个重要原因6
另一方面,国家保证让妇女参与公共决策的措施在拉丁美洲很普遍,这样的政策措施在美国几乎是不可想象的。在20世纪90年代,有九个拉美国家——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巴拿马,秘鲁及委内瑞拉——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各政党在大选时提出的议员候选人中,妇女必须占一定的比例(20%到40%)。在颁布实施这样的法律后,妇女在国会议员中所占的席位在阿根廷由5%升至28%,在玻利维亚由7%升至在哥斯达黎加由16%升至19%,在多米尼加共和国从10%升至16%,拉丁美洲有着从托马斯主义和历代教皇通谕承袭下来的社团主义传统,这就提供了一个有利的文化环境,便于推进妇女作为群体参政的权利。由此可见,不同社会的文化属性以不同的方式调节其走向男女平等的行动,对问题的轻重缓急形成不同的看法,使国民有关妇女权利的辩论具有不同的调门。
各种综合统计数字以及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变化,从重要的方面显示出走向男女平等的运动,可是它们还不能说明整个的问题。民主选出的代表们批准有关的法律,在一个层次上表明了赞成男女平等的文化态度。法律和政策的措辞变化和象征性变化向整个社会传递了平等的信息。然而,制定好的政策是一回事,而政策的实施又是另一回事,二者之间的矛盾在拉美各国社会中是常见的。这一问题不仅限于妇女权利一个方面,因为贪污腐败、侵犯人权、偷税漏税和任意执行的趋势使得国家机构许多方面的效能都受到削弱。
在与性别有关的法律方面,法律与行为之间的差距至少跟其他方面一样严重,这就使得妇女权利近年来的进步能否保持下去成为一个问题。一方面,早已废除的法律仍会影响人们的行为,例如在巴西,仍可根据“正当捍卫名誉”而让那些由于妻子与他人通奸而谋杀了妻子的男子无罪开释。另一方面,新近通过的某些法律,例如多数拉美国家近年来针对性暴力和家庭暴力所作的改革,并未得到实行。要缩小法律与行为之间的差距,不仅需要在司法机构内部作深刻的变革,而且也需要在文化上作出相应的调整。
在20世纪80年代,一名男子谋杀了与他疏远的妻子及其情人,这个案子经巴西南部的帕拉纳州的一个法庭审理后,陪审团表决的结果是诙人有“正当捍卫名誉”的权利,应宣布无罪释放。在上诉过程中,该州的上诉法院决定维持原判,但巴西最高民事和刑事法院于1991年撤销了原判,下令重审。同一年内,帕拉那州重审过程中,另一个陪审团仍坚持“正当捍卫名誉”的理由而宣布被告无罪开释。这一裁决在国内外激起了愤怒,“人权观察”组织派了一个代表团到巴西,调查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
“正当捍卫名誉”的论点在巴西法律中并没有明文的依据。在殖民地时期,“腓力法规”(PhiUipineOrdinances)曾允许男人杀死被发现有通奸行为的妻子及其男伴。后来,1830年,通过的巴西帝国刑法典、1890年的第一共和国刑法典和1940年通过的现行刑法典都明确排除了以杀人的办法来解决通奸罪。然而,1940年刑法典提出了一个概念,即一个人受到无理侵犯以致其基本权利遇到危险,有权作正当防卫,而某些法律理论将“名誉”列为一项基本利益或基本权利。既然法律上允许正当防卫,人们又默认名誉是一项合法的利益,司法界就出现了允许男人杀死其与别人通奸的妻子而宣布其无罪的做法。
法律重视名誉,是因为名誉在社会交往中很重要。一位著名人士解释刑法时说过:
人的名誉极其重要,构成其地位和社会效率的基础。好人只与名誉好的人交往。一个人若名声不好,朋友和熟人都会不理他,他将不再为好的社交圈子所接受。他将失去有身分的人在社会上享有的信任和威信。此外,一个人若名声不好,就不可能得到或成功担负有价值、有影响和负责任的职位,因为没有好名誉的人是不值得信任的。
一个男人若自己妻子与别人通奸,在巴西俚语中就叫做Como(相当于“王八”的意思),必将失去自己的名誉、社会地位和机会。辩护律师以“正当捍卫名誉”作辩护,而陪审团也承认这一辩护,是因为人们认为男人在名誉受威胁的情况下杀人,是可以理解的。陪审团的行为表明,人们认为男人和整个家庭的名誉有赖于女人的贞操,而杀死奸妇及其奸夫,则可以使男人在社会公众面前恢复名誉。
早在1955年,巴西的高等法院就开始推倒下级法院以“正当捍卫名誉”为理由而宣判杀人者无罪的判决。然而,在巴西司法系统中,高等法院的裁决并不构成对下级法院有正式约束力的判例。因此,受理上诉的法院无权纠正下级法院涉及名誉辩护的审理。此外,初审法庭的法官虽然享有特权,就法律所允许的推理和辩护是什么,向陪审团作指示,可是他们有时并不行使这一特权,而宁愿尊重陪审团的自主权,即使陪审团的推理没有正式法律依据也不予批驳。陪审团能利用“捍卫名誉”的论据,这就表明在巴西文化中,对妇女性行为问题的看法存在着矛盾,而且在巴西法律体制中,对于“名誉”的地位以及正当防卫的范围的意见也存在着矛盾。
在20世纪90年代,拉美各国都对刑法作了修改,重新规定了强奸罪的性质,而且制定了惩处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新法律。人们以前只认为强奸是一种伤风败俗和有失体面的罪行,现在则明确它是一种侵犯个人性自由和尊严的犯罪。夫妻间的强奸也受到惩罚。拉美各地成立了数以百计的妇女警察局,受理妇女有关暴力的申诉。上文中已指出,至少有12个国家制定了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使法官和执法人员有了新的解决暴力问题的权限。这些新的法律和政策成了推动文化转变的催化剂。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针对妇女和家庭成员的暴力是侵犯人权,因而是一个政策问题,家庭不再是在国家和正式法律的权限之外。然而,一些公民和执法人员的行为仍然不符合新法律的精神。
首先,性暴力报案率低。在墨西哥和秘鲁,估计只有10%至20%的遭强奸妇女向警察报了案。第二,对施暴者的调查、起诉和判处的比率也低得令人不安。在巴西的圣保罗州,有材料表明只有三分之一的暴力事件受到了警察调查,而且几乎没有几次调查最终导致起诉或定罪。在墨西哥一次强奸案抽样调查中看出,只有15%的罪犯被判刑。厄瓜多尔的材料表明,在报了案的性暴力案件中,只有1%最后作了宣判。一方面是性暴力案件的调查和起沂如此不积极,另一方面则是其他各种刑事案件的起诉热心得过分,二者形成鲜明的对照。
性暴力案件起诉和判决率低,是由于执法人员对受害者缺乏同情心,往往以为遭强奸的妇女是咎由自取或心甘情愿。对法庭审理情况的分析表明,法官比较重视的是处女遭强奸,他们还往往责备受害者,说她们的挑逗引起了强奸。许多法官和检察官对受害者施加压力,要她们与施暴者和解,而不是力促施暴者认罪。强奸受害者还抱怨说,对她们作医学检查的人员往往对她们的史寻根究底,问个没完。
另一方面,有些受害者自己不能配合调查,或者放弃起诉。有的人甘心与施暴者和解而认为没有必要再追究。还有的人屈从了亲朋的压力。1997年在秘鲁的一起案中,受害者在家人的压力下与者之一结婚,以维护家庭的名誉,申诉随之撤销了。(秘鲁的刑法原先有漏洞,强奸者若与受害者结婚即可免予惩罚,这一点受到了国内外非议,于1997年4月取消了。)
成立妇女警察局,原本是想要解决上面提到的某些问题,但是它们财力物力不足,缺乏标准的办案程序,而且往往不在交通方便的地点。在妇女警察局工作,往往在警察队伍内部被人瞧不起。总之,对于拉丁美洲主张维护妇女权益的人们来说,现有法律如何才能得到适当的贯彻执行,是当前面临的最大挑战。
对于理解拉丁美洲争取男女平等的进步及其前景来说,文化是一个重要的理念,但只有文化的理念又是不够的。单从文化价值观的角度说明不了性别问题所发生的变化及这些变化的持续性。在拉丁美洲尽管存在着根深蒂固的歧视妇女的文化偏见,但最近几十年来,妇女的能力以及相对于男人而言的机会仍有不小的改善。各国情况仍有颇大差异,但是一些国家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和议会确已制定出一批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和政策,这反映出文化上也日益承认男女应有机会平等。然而,在法律和行为之间始终存在着差距,这证明重男轻女的习俗仍很顽固。拉美妇女地位的新近进步并不是文化上的变化所促成的,但是必须有文化上的变化,才能保障这些进步得到实施和持久。
要解决这一难题,能靠什么样的政策方针呢?促进政策变化的一个重要动力是总统的领导作用。事实上,在20世纪90年代,拉丁美洲一些国家有关性别问题的最重律和政策变化都离不开总统及其政党的热心支持。总统的支持还促进了法律和政策的实施。例如,阿根廷制定了议员候选人中妇女比例的法律以后,若没有总统行政命令的敦促,议会中的女议员就不会由5%升至28%。从体制和规范方面看,总统的权力是很起作用的,尽管总统对男女平等的想法不一定是人人都同意的,但行使总统的权威,就可以有效保证性别方面的变化得以实行。然而,为了在21世纪让拉丁美洲各地都朝向男女平等迈出更大步伐,所有位于政治权力顶峰的人都需要不仅在言辞上,而且也在行动上作出努力,促进广泛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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