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飘渺修神路2023年7月11日,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伊州区旅游景区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旅游景区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销售旅游景区门票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2023年8月9日,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予以警告并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3日,布尔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经调查查明,布尔津县某大酒店在消费者与其已约定好住宿价格并已支付订金情况下,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提高住宿价格,并退回消费者订金,存在不履行价格承诺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并无违法所得等情况,2023年8月1日,布尔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作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高昌区某商务酒店未明码标价提供住宿服务案
2023年6月29日,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价格监督检查中发现,高昌区青年路的某商务酒店在经营过程中,提供住宿服务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2023年8月1日,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4日,鄯善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经调查查明,鄯善县某餐厅销售的烤肉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2023年6月1日,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餐厅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作出予以警告并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4日,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经调查查明,昭苏县某饭庄销售的干煸鸡、白菜粉条肉、爆炒葫芦瓜、酸辣土豆丝等菜品公示牌价格与实际结算价格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之规定。2023年7月10日,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7元,并处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6日,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价格监督检查中发现,和静县某餐饮服务店在经营过程中未在醒目位置或显著方式公示调整餐品价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之规定。2023年6月7日,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962.3元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8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价格监督检查中发现,库尔勒市某蔬菜店在经营过程中对部分蔬菜未按标价签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第十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之规定,构成了价格欺诈行为。2023年7月24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昌吉州阜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阜康市某串串香店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费用案
2023年5月26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经调查查明,阜康市博峰街街道文博路西侧瑶池明珠商业某串串香店收银结算时存在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2023年7月26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27.6元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未明码标价收取停车费案
2023年4月4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价格监督检查中发现,乌鲁木齐市经开区喀什西路650号的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供停车服务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其停车场内公示停车收费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2023年5月16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予以警告并处以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8日,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经调查查明,库尔勒市家园小区附近的某蔬菜店销售的商品标签价格和实际售卖的价格不符。未按照标签价格,而是以收银系统价格为准,并且收银系统价格普遍高于标签价格。该店为吸引顾客消费,在明知结算价格高于标签价格的情况下,对商品价格标签长时间不更新,宣传“天天低价”,涉及的商品品种较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侥幸心理,误导消费者进行购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第十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之规定,构成了价格欺诈行为。2023年7月24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予以警告并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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