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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证机构、公证员开展公益服务的量和质纳入评估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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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10/19 9:22:12 | 【字体:小 大】 |
小说txt全集免费下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1年5月27日(星期四)下午3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负责人施汉生介绍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非营利性证明机构,请问公证服务是如何体现它的公益属性的呢?
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这个问题确实很有价值,这个问题的回应要建立在准确客观理解公益性的基础上。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开展证明活动,独立承担责任的证明机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是在制度设计时对公证作出的一个高度概括。公证机构不是为了营利、追求价值的最大化,而是为了社会公共服务这个宗旨开展工作。
从公证的效力来看,我国基本上倾向于大陆法系公证制度,秉持了“公”这样一个职能定位,也就是公正、公平、公信这样一个属性。它可以事先预防矛盾纠纷,化解市场主体、当事人在交往、交易当中可能产生的争端,可以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减少司法成本。从公证制度的价值定位来看,公证证明权是来自于国家的法律授权,体现了国家通过特定的服务机构来行使对经济和民商事活动适度干预这样一种法律机制。
从公证系统配置上看,公证机构的设立、公证员的配备都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基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而不能够完全按照市场的规则进行自由配置。因为要考虑到使人民群众可以享受得到、负担得起公证服务。
在公证收费问题上也体现了公益性,相比较其他法律服务行业而言,公证收费的标准总体而言是比较低廉的。公证机构作为独立承担责任的服务机构主体,可以通过优质的服务来收费,用于负担各种成本开支,包括场地、人员,纳税、会费、质量保证金、保险费、事业发展等。这里面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公证收费应当做严格的区分,要区分服务保障民生类和市场选择服务类这两个类型。对关系民生的公证服务应该收费低廉,而且要进行动态的调整,能低则低;对于市场可以调节的,也要进行严格的论证,要有一定的浮动区间。公证法修订时,把公证收费的标准制定权限下放到省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总的看都是在往下调整,而且调的比较明显。另外,我们要求公证机构在收费时如果有区间价、浮动价一定要就低来收取。
这次《意见》对强化公证服务又作出了一些规定,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要将公证机构、公证员开展公益服务的数量、质量纳入评估体系,要体现行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我们把公证员开展公益服务的量和质作为今后培训、考核的重点关注事项,提高政治站位,同时也要提高服务技能。今后,公证员参与公益法律服务也将作为开展职称评定的重要考量指标之一。
另外,公证的公益性还体现在为社会特定的群体提供服务,有些还是义务。比如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我们要减免收费。《意见》中明确了,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以及特定情形的,比如去年疫情防控,一线参战的医务人员等,在办理公证服务时我们也要能减则减,能免则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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