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界猎艳之旅“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人类生活中的或然风险,一旦发生,轻则散财,重则殒命,为个人和家庭带来的损失无法估量。面对风险,有人诉诸保险,有人求助于公益,亦有人选择近年大热的网络互助。保险、公益和网络互助,孰优孰劣,谁能在危难来临之际转移风险、保障生活、捍卫尊严?我们不妨从基本概念和基本特征入手,看看究竟哪个更值得以未来相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2条明确了保险的定义:“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根据以上定义可知,首先商业保险行为是一种以保险合同为形式、以经济补偿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以国家立法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其次投保人必须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交费义务,才可享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索赔权和经济补偿,不同于以单方给予为基础的社会救济;第三,保险人的赔偿给付义务的履行(人寿保险除外)是不确定的,有赖于合同约定的事故(人身保险也称事件)的发生与否,不同于以确定的受益权为基础的储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第3条明确了慈善活动的定义:“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捐赠法》)第3条明确了公益事业的定义:“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根据以上定义可知,公益是个人或组织自愿通过做好事、行善举而提供给社会公众的公共产品,是不带任何附加条件的单方面捐赠或捐助行为。在这里,做好事、行善举是对个人或组织行为的价值判断;行动的结果是向非特定的社会成员提供公益产品。
网络互助是一种原始保险形态与互联网结合,利用互联网的信息撮合功能,会员之间通过协议承担彼此的风险损失,为了避免了个体负担过重,约定单次互助金不超过若干元,并规避偿付能力问题。这种模式在保险的发展历史上,并不特殊,其实就是保险的原始形态。其收费方式,相当于教科书上的“课赋制”,通俗的讲叫“即收即付”。网络互助的理念来自于原始的保险形态,其最大特点是去中介化,所有的会员都通过互联网获取,不预交保费、不设基金、事后付费。但这种原始的互助形态与互联网结合产生了异化,宣称“可获得30万元保障”,宣称足额赔付,其宣传越来越向保险靠拢,颇有拿保健品当药品销售的架势。
网络互助的运作模式类似于“众筹”、“P2P”。究其性质,介于保险和公益之间。纵观目前市场上的网络互助平台,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以互联网创新为名,在缺乏保险经营资质的前提下行网络保险销售或者网络保险中介之实;另一类则对外宣称为慈善救助,但大多不具备相应的慈善组织资质。游走于“保险”和“公益”之间,既不愿意申请相应的资质和牌照,也不接受相应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约束,一时间,网络互助成了无所畏惧、肆意生长的真空地带。
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这种经济互助关系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而得以体现。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双是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一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是通过保险补偿或给付而实现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其保障对象财产和人身都直接或间接属于社会再生产中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大经济要素;其实现保障的手段,大多最终都必须采取支付倾向的形式进行补偿或给付;其保障的根本目的,无论从宏观的角度,还是微观的角度,都是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关的。
保险体现了一种对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商品经济关系。这种商品经济关系直接表现为个别保险人与个别人之间交换关系;间接表现为在一定时期内全部保险人与全部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即保险人销售保险产品,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保险人提供保险的补偿或给付,保障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和人们生活的安定。
保险是处理风险的科学措施。现代保险经营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科学的数理理论为基础,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提存等都是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
公益是一种参与意识,这种参与体现的不是一种地位,而是一种生活方式,是一种公民的自觉自知的参与精神。最后,公益精神是一种文化精神,具有深厚的文化内涵,它能整合人类的总体力量,并引导人类的实践活动。
互助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观念和行为之一。从原始人群开始,人类就过着群体生活,有福同享,有难同当,这种生活方式使个人产生了对群体的认同感;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又进一步使人与人之间必须构成这种以积极的互动关系为经纬的社会支持网络,于是便又产生了相互依存感。
就现行的各网络互助平台的会员公约来看,平台仅仅是为会员发布求助信息和信息撮合,自身不承诺救助,而会员对他人的救助并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一旦发生需救济事项,由会员自愿发起捐助,救济额度不确定,无法保证兑现互助平台承诺的保障额度。如会员对结果存疑或基于其他原因不愿履责,受助会员的风险无人兜底。
不可否认的是,目前的互助计划既未基于保险精算进行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没有科学提取责任准备金,也没有政府部门的严格监管,在财务稳定性和赔偿给付能力方面没有充分保证。此外,网络互助平台的在核保、理赔等环节的缺陷及较高的逆选择概率导致事故发生率并不像保险公司一样稳定和可预测,平台持续运营存在一定隐患。
《为自己的未来买单》一书中提到“你的未来完全由自己掌握,今天的因会收获明天的果。对于每个人来说,想要过什么样的生活,决定权完全在自己手中。因此,你必须为自己的未来负责。”许多人在选择保险、公益或是网络互助时可能并未经过细致的思考和研判,然而,一旦遭遇风险,人们才蓦然发现这个看似简单的选择攸关我们的尊严能否保全,生活水平能否维系,甚至生命能否延续。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转移风险、补偿损失,即投保人通过交纳少量保险费,将风险转由保险人承担;一旦发生风险,则进行损失分摊,由众多的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摊少数遭受灾害事故的企业和个人的损失。由于保险具有这一基本职能,因此,对家庭和个人具有不可低估的保障作用。首先可以保障家庭生活的安定。因为个人的财力有限,很难积累足以应付天灾人祸的后备资金,一旦受损,正常生活难以为继。如果个人和家庭参加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则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和给付,由此保障了家庭生活的安定;其次可以积累个人资金。因为长期人寿保险具有类似储蓄的投资作用。虽然参加长期人寿保险没有买股票获利的机会多,但没有风险性,而且还可以获得生老病死的经济保障。由于人寿保险单本身具有现金价值,可以抵押,可以转让,故在国外普遍被认作个人金融资产,购买人寿保险无疑是既能获得经济保障,又能使货币保值增值的一举两得的最好的投资方式。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对保险的认识将从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最终将由过去的被动型转变为当今的主动型。有风险、买保险,已成为现代经济社会的共识。
中世纪犹太教经院哲学家迈蒙尼德曾经说过,最高境界的慈善,就是避免让人落到接受慈善的地步。最好的施舍是让人人能够自立,从而远离施舍。慈善不论多么崇高,只能是道德上的一个补充手段。一个人如果沦落到只能仰仗慈善才能生存,这样的生活能有多幸福?
中国有句古训:“自长骨头,自生肉。” 一个国家强调“独立自主,自力更生”,一个小家,一个个人更要做到这一点。
当前,网络互助虽号称进入门槛低,缴费方式灵活,具有自传播的口碑效应。然而,其尚未有明确的商业模式,运营网络互助的这些互联网公司并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或保险中介经营资质,没有政府部门的严格监管,部分经营主体的持续经营能力和财务稳定状况存在隐患,赔偿给付能力方面没有充分保证,与保险产品有着严格区别,可能为消费者招致资金安全难以保证、承诺保障无法兑现、个人隐私泄露、纠纷争议难以解决等风险。
当你垂垂老矣,或是罹患疫病,是寄希望于保险的保障和补偿,还是公益的救济,抑或寻求网络互助不确定额度的给付?以不确定的保障应对不确定的风险,既是对自己人生的轻慢,也是对家庭的不负责任。平安喜乐时的付出,是为有可能到来的困厄买单;今天的选择,是为了未来的自己筑牢风险之墙。选择风险保障,为自己的未来买单,需三思而后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