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华的前夫答:我国车险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人民日益增长的车险保障需要与车险供给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同时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距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车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等精神,实施车险综合改革。
答:本次改革明确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改革的主要目标,同时将降价、增保、提质确定为阶段性目标。车险综改后,短期内对于消费者可以做到“三个基本”,即“价格基本上只降不升,保障基本上只增不减,服务基本上只优不差”。一是交强险责任限额大幅提升;二是商业车险保险责任更加全面;三是商业车险产品更为丰富;四是商业车险价格更加科学合理;五是车险产品市场化水平更高;六是无赔款优待系数进一步优化。
答: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 12.2 万元提高到 20 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 11 万元提高到 18 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 1 万元提高到 1.8 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 0.2 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 1.1 万元提高到 1.8 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 1000元提高到 1800 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 100 元不变。
答:拓展和优化商车险保障服务,主要包括 4 个方面:理顺商业车险主险和附加险责任;优化商业车险保障服务;提升商业车险责任限额;丰富商业车险产品。
答:将原来四个主险改为三个,原盗抢险相关责任并入车损险;将玻璃、自燃、涉水、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五个附加险并入车损险;删除了指定修理厂附加险;增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车轮单独损失险、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六个附加险。
答:此次综合改革,将为消费者提供更加规范和丰富的车险保障服务。中国银保监会支持行业制定新能源车险、驾乘人员意外险、机动车延长保修险示范条款,探索在新能源汽车和具备条件的传统汽车中开发机动车里程保险(UBI)等创新产品,制定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以及包括代送检、道路救援、代驾服务、安全检测等车险增值服务险的示范条款。
答:三责险责任限额由 5 万-500 万元提升到 10 万-1000 万元;案均赔款增加。综改后产品的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从 5 万-500 万元档次提升到 10 万-1000 万元档次,更加有利于满足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更好发挥经济补偿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
答:行业示范条款(2020 版)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
答:一是扩大保险责任、提升保障。示范条款(2020 版)中的车损险在现有产品(2014 版)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以下七项保险责任: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自燃、不明原因火灾损失、玻璃单独破碎损失、发动机涉水损失、无法找到第三方的车辆损失、各项事故免赔率;二是将七项列明式保险责任改为两项定义式保险责任;三是原有 11 个附加险保留 5 个,另新增 6 个附加条款;四是合理删减容易引发理赔争议的免责条款,合理删减事故责任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免赔率等免赔约定。五是优化无赔款优待系数,将考虑赔付记录的范围由前 1 年扩大到至少前 3 年,降低了对偶然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上调幅度。
答: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答:附加险包括: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车轮单独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13. 行业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的两项定义式保险责任是什么?
答:1)自然灾害:指对人类以及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的自然现象,包括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2)意外事故:指被保险人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但不包括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等。
14.行业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车损险条款修订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车损险条款减少了八条责任免除事项:1)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2) 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3) 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4)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5)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6)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7)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8)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答: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减少了以下三条责任免除事项:1)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2) 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33) 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答: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减少了以下四条责任免除事项:1)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2) 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3) 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4) 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答:投保了车损险的机动车,可投保发动机损坏除外特约条款。投保了该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答:投保了三责险的家庭自用汽车,可投保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并经公安部门或保险人查勘确认的,被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所适用的责任限额在保险单载明的基础上增加一倍。
答:投保了三责险或车责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主险保险事故,对于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对第三者或车上人员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部分负责赔偿。
答:投保了机动车保险后,可投保本特约条款。特约条款包括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车辆安全检测特约条款、代为驾驶服务特约条款、代为送检服务特约条款共四个独立的特约条款,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特约条款,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特约条款。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特约条款分别提供增值服务。21. 什么是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
答: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而丧失行驶能力时,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向被保险人提供如下道路救援服务。(一)单程 50 公里以内拖车;4(二)送油、送水、送防冻液、搭电;(三)轮胎充气、更换轮胎;(四)车辆脱离困境所需的拖拽、吊车。责任免除:(一)根据所在地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无法开展相关服务项目的情形;(二)送油、更换轮胎等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油料、防冻液、配件、辅料等材料费用;(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提供 2 次免费服务,超出 2 次的,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分为 5 次、10 次、15 次、20 次四档。
答:保险期间内,为保障车辆安全运行,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为被保险机动车提供车辆安全检测服务,车辆安全检测项目包括:(一)发动机检测(机油、空滤、燃油、冷却等);(二)变速器检测;(三)转向系统检测(含车轮定位测试、轮胎动平衡测试);(四)底盘检测;(五)轮胎检测;(六)汽车玻璃检测;(七)汽车电子系统检测(全车电控电器系统检测);(八)车内环境检测;(九)蓄电池检测;(十)车辆综合安全检测。责任免除:(一)检测中发现的问题部件的更换、维修费用;(二)洗车、打蜡等常规保养费用;(三)车辆运输费用。保险期间内,本特约条款的检测项目及服务次数上限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答: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请求,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因饮酒、服用药物等原因无法驾驶或存在重大安全驾驶隐患时提供单程 30 公里以内的短途代驾服务。责任免除:根据所在地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无法开展相关服务项目的情形。保险期间内,本特约条款的服务次数上限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答:保险期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被保险机动车需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安全技术检验时,根据被保险人请求,由保险人或其受托人代替车辆所有人进行车辆送检。责任免除:(一)根据所在地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无法开展相关服务项目的情形;(二)车辆检验费用及罚款;(三)维修费用。
答:(1)保险责任中:将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改成驾驶员。列明式保险责任改为定义式(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将盗抢险并入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2)责任免除中:离开事故现场改为交通肇事逃逸。取消实习期内驾驶公交车等、出租车或营业客车无许可证书、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非被保险允许的驾驶人四项责任免除。取消行驶证年审过期、车辆被政府征用期间、地震及次生灾害、自燃、不明原因火灾情形的责任免除。取消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玻璃单独破碎、全车盗抢损失、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失情形的责任免除。增加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损失的责任免除。
答:交强险新旧产品不涉及条款内容的变更,交强险对应的责任限额按照出险时间自动切换到新的责任限额。商业险的新旧产品无法自行切换,依据合同订立的相关原理,保险公司只能按照与客户签订的条款对应承担保险责任。
答:保险公司的费率调整遵循严格的精算规则和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拟订车险条款费率,杜绝频繁调整条款费率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
答:费率调整系数是指根据对保险标的的风险判断,对保险基准保费进行上下浮动比率的调整,包括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费率调整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系数*交通违法系数,是保单折扣率的计算依据。
答:费率调整系数适用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特种车商业保险、单程提车保险,但是不适用于摩托车和拖拉机商业保险。
答:本次综改后,各地交强险保费将通过费率浮动系数体现差异化,赔付率低的区域,对于未出险客户在 NCD 中将给予更大的保费折扣。
答:所谓“零整比”,即市场上车辆全部零配件的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也就是具体车型的配件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
答:无赔款优待系数(NCD)是根据客户所投保车辆近三年的出险情况进行浮动费率的系数,由中保协制定并颁布,并通过车险信息平台统一查询使用。
答:车险信息平台查找结案时间在 “本保单”投保查询时间近三年内的赔付情况,作为无赔款优待系数的计算依据。
答:新 NCD 等级浮动规则:1.首年投保,等级为 0,对应系数为 1;2.非首年投保,考虑最近三年连续投保和赔付记录。最近三年连续投保 N 年(N
答:车险平台全称为车险行业信息集中平台,是集交强险、商业险承保、理赔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车险信息平台,由各财险公司共同出资统一建立的全国平台。从商业价值看,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规范了车险经营市场,防止恶意竞争,避免单方对政策和实务的理解错误,同时规避道德风险;在行业价值方面,以车辆信息为主链,可以综合汇总保险业的车险、公安交警部门、地税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卫生部门,以及政府信息办等相关系统中与车辆相关的数据信息;通过整合信息资源,集中信息数据,提供信息服务。目前机动车辆(拖拉机、摩托车除外)投保交强险、商业车险都需通过车险平台。
36.车险信息平台返回的无赔款优待系数,保险公司可以调整吗?如果返回的系数有错误,如何处理?
答:无赔款优待系数(NCD)返回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只能据实使用,无法更改。如发现标的车辆无赔款优待系数平台返回错误的:若保单在保险期限内的由原承保保险公司进行信息调整;若保单在保险期间外的,由续保保险公司提供行驶证等相关资料,平台核实后协助处理。如果因理赔案件信息错误导致无赔款优待系数错误时,原保险公司应负责处理其产生的问题赔案。
37.如果客户将老条款保单进行全单退保形成短期单,再按新条款投保时,无赔款优待系数如何计算?
答:首先考虑短期单承保期间内的赔付情况。若短期单内存在赔案,新保单则按照赔案次数进行上浮;若短期单内未发生赔案,则进一步考虑短期单的承保期限。短期单的承保期限以 6 个月为标准,短期单内未发生赔案的前提下,若短期单的承保期限大于或等于 6 个月,将短期单视同整年单,并结合以往年度赔付情况来确定新保单的浮动;若短期单的承保期限小于 6 个月,则忽略该短期单,根据短期单投保时的浮动情况确定新保单的浮动。
答:2020 版条款启用后,2014 版示范条款整年保单全单退保形成的短期单,再按 2020 版示范条款承保时,NCD 系数浮动规则如下:若短期单的承保期限大于或等于 6 个月,将短期单视同整年单;若短期单的承保期限小于 6 个月,则不计入保单投保年数,期间赔案计入出险次数。
40.车险信息平台如何界定新车?答:当车龄(保险起期-车辆初登日期)小于 9 个月,且平台未匹配到标的存在完整年度历史保单时,平台判断标的为“新车”。
答:对于平台已经与交通管理平台对接的地区,可以使用交通违法系数进行费率的浮动。交通违法系数由平台返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据实使用,不得调整。对于平台未与交通管理平台对接的地区,交通违法系数由平台返回保险公司系数值 1.0,保险公司不得调整。
答:特别约定是对保单中未详尽事项的明确和补充,保险人在增加特别约定时应遵守依法合规的原则,约定内容不能与条款相悖,不能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缩小或扩大保险责任,不能赠送附加险。
答:车损险保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答: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答: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
答:目前没有行业参考的车辆折旧系数。现阶段执行的车辆折旧系数是依据国家对车辆报废年限的相关管理规定制定,与综改前商业车险条款的折旧率表保持一致,即按月计算折旧金额的方案。
答: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 80%。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
答:一是,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商业险条款,向投保人介绍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二是对于投保人选择投保基本型条款的,应详细说明基9本型条款的保障范围以及与其他类型条款的差异;三是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辆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四是保险人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应客观准确全面,实事求是,不能故意隐瞒关键信息误导客户。
答: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费。
答:为确保保险人提示投保人阅读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投保人需要在“投保人声明”一页上手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的内容并签名。
答:投保人可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期间的起止时点,但起保时点必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点及确认全额保费入账时点之后。
53.新费率切换后,未投保确认并缴费生成保单的投保查询单(即中间状态保单)应如何处理?
答:新费率切换后,未投保确认并缴费生成保单的投保查询单(即中间状态保单)将全部作废,必须重新投保查询并计算保费。
答:即时生效保单保险终止日期统一调整为终保日期的 24:00,即保险起期当日剩余时间为赠送保险期限。
答:批单的起保日期:保险责任开始前完成批改,批单的起保日期为原保单的起保日期;保险责任开始后完成批改,批单的起保日期为批改手续办理完成日期之后。批单的终保日期:同原保单的终保日期。
56.退保时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怎么办?答:对于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的,投保人应向保险人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章)确认,保险人同意后可办理退保手续。已经执行电子保单的省份或地区,投保人退保时无需提供保险单。
答: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按照条款规定向投保人收取 3%的退保手续费后办理退保手续。
答:对于投保了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险、附加发动机损坏除外特约险的客户,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重点解释和说明保险责任范围的变化;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商业车险无赔款优待相关方案实行商业险的费率浮动。
答:一是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并造成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上升的;二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未办理批改手续的。
答:当投保人申请批改车辆的使用性质/所属性质时,对于批改后保费计算的追溯时间有两种情况:一种为全程批改,即按投保查询时点计算纯风险保费,如最初出单时信息录入错误;另一种为非全程批改,即按批改查询时点计算纯风险保费,如车辆批改过户导致的使用性质/所属性质变更。
答:一是车辆行驶证车主或使用性质变更;二是车辆及人员基本信息变更;三是车辆承保险别变更;四是变更其他事项。
答:首先上报电子联系单,待行协批示后,在系统内对该单进行批改(例如,修改车牌号一位),系统自动带出折扣差额,客户将差额补缴后,再将该单批改为原状态(例如,车牌号修改为正确车牌)即可。
答:客户须持身份证及银行出示的贷款结清证明到柜面办理,如银行未提供证明的,可提供车辆登记证代替结清证明,柜员要核实客户提供的车辆登记证是否为该车辆,车辆登记证上必须要有解除抵押字样,满足以上条件方可办理该业务。
64.XX 省地区如果优先切换实行车险综合改革后,其他省牌照的车辆可以到 XX 省投保吗?
答:根据监管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主动拓展异地车业务,对于确实在本地使用的异地车辆,车辆使用地的保险公司可以承保,客户需配合提供被保险人本地暂住证、被保险车辆在本地使用的声明、以及带有本地参照物的验车照片等相关材料。11【理赔篇】
65. 被保险人投保 2020 版车损险,车辆停放时车标被盗,保险公司是否赔付?答:不赔付。机动车车辆损失险条款约定:非全车盗抢险、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或损坏,属于责任免除。
66. 被保险人投保修理期间费用补偿保险。保险截至日期 2020 年 12 月 30日,被保险人 12 月 28 日出险,经确认车辆需要修理 5 天,理赔时应赔付被保险人几天的修理期间补偿费用?依据?
答:5 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保险期限内约定的赔偿天数超过保险合同终止的部分,仍应赔偿。故按 5 天赔付。
67.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了售车前单独加装的前保险杠护杠损坏,保险公司是否赔付护杠损失?
答:不能赔付,因为车损险条款约定本车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损失为除外责任;如果投保附加新增设备险的情况下,且该零部件也在列明的备件范围内,则可以赔付。
68.当一次事故车上人员的受伤人数超过我司承保的车上人员座位险个数,我司改如何赔付?
69.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 2020 版示范条款,保险期间内车辆在自家楼下停放过程中,由于自家老人带着被保险人的子女在楼下违规燃放爆竹,使车辆风挡玻璃和机器盖受损。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1、要求客户报警,调查事故原因,核实事故相关情况;2、属于意外事故保险责任;3、自已家庭成员造成的损失,无追偿权。
70.甲的车辆停在自家小区楼下,不知被谁在车门上刻画了涂鸦,甲没有购买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无奈甲自费维修车辆,但甲方依旧向我司提出了索赔,原因是其购买了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你认为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不合理。保险期间内,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要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补偿修理期间费用,作为代步车费用或弥补停驶损失。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或责任免除的,不予赔偿。
71.某车主在 2020 版商业综合险条款内投保三者险限额 50 万,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 20%。以及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10 月 1 日发生全责事故,经核定三者总损失 120 万,不考虑交强险赔付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在第三者责任险和假日翻倍险内得到的赔款金额为?
答:主险赔付 50 万*(1-0.2)=40 万,总损失超过三者险及翻倍限额之和,因此附加险赔付 50 万,合计赔付 90 万。
72.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责任免除情形有哪几项?答:1、车轮(含轮胎、轮毂、轮毂罩)的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2、未发生全车盗抢,仅车轮单独丢失。
73.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可以采用哪几种赔偿处理方式。
答:1、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2、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保险人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3、被保险人已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
答:核实起火原因,提供事故证明,做好相关笔录。固定前端证据,有无找到责任方,做好追偿工作。
答: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 毫克/100 毫升、小于 80 毫克/100 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80 毫克/100 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1)如果属饮酒后驾车出险,造成第三方损失,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对第三者给予赔付,但赔付的条件仅限于“酒后”;(2)如果被判定为醉酒驾驶,则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垫付后,事后再向致害人追偿。
答:一、保险责任中:1、将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改成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2、列明式保险责任改为定义式(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3、将盗抢险加入车损险下赔付。二、责任免除中:1、离开事故现场改为交通肇事逃逸。2、取消实习期内驾驶公交车等、出租车或营业客车无许可证书、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非被保险允许的驾驶人四项责任免除。3、取消行驶证年过过期、车辆被政府征用期间、地震及次生灾害、自燃、不明原因火灾情形的责任免除。4、取消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玻璃单独破碎、全车盗抢损失、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失情形的责任免除。5、增加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损失的责任免除。
77.被保险人车辆停放期间,车外水管爆裂,导致发动机进水造成损失 3万元,投保险种为 2020 版车损险,且加保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请问该事故损失应如何赔付,在哪个险种赔付。
答:2020 版机动车保险包含发动机进水损失责任,但因被保险人投保了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故本次事故造成的发动机进水损坏不予以赔付。
78.牵引车及挂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主车限额 50 万,挂车限额 2013万)、发生保险事故后,三者损失 70 万,保险公司能全部赔偿损失吗?
答:能全额赔付,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挂车的责任限额为限。因此保险公司能赔付三者损失 70 万元。
79.被保险机动车停在小区内,被三者偷盗过程中,被被保险人和小区保安发现,三者逃跑。被保险机动车方向盘损坏。经过 60 天未找到肇事人,标的车方向盘是否赔付?依据为?
答:不予赔付。车损险关于盗抢的保险责任是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 60 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及因此造成的车辆部分零部件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范围。对于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是属于责任免除。
80.被保险人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司机和四名乘客各保额一万元。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机动车超载,车上人员为 1 名司机和 5名乘客。司机和乘客都不同程度受伤。车上人员如何赔付?
答:车上人员的驾驶员和乘客间的限额不互通。故司机在限额一万元内赔付。车上人员险免除条款未对超载进行责任免除,故理赔时尊重被保险人的索赔选择原则由被保险人选择一至四名乘客,每人在限额一万元内进行理赔。
81.甲驾驶机动车在凹坑路面行驶时,底盘不小心与路面刮擦,驾驶员未发现异常继续行驶,直至车辆无法正常行驶后熄火,事故造成油底壳及发动机内部受损,保险公司赔付那些损失?
82.车辆在修理厂修复竣工后,修理驾驶外出工试车,在试车过程中发生碰撞事故,标的车损失保险公司赔付吗?
答:不赔付。车损险责任免除包括了维修保养期间,期间包含场所的界定和人员的界定,在车辆没有交还被保险人之前都属于维修保养期间。
83.甲驾驶货车在路上行驶时,货车货物超过限定高度,与路面上限高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失及三者限高杆损失,保险公司能赔付车辆和限高杆损失吗?答:车辆不赔付,限高杆可以赔付。车损险责任免除包含车辆违反装载规定。【营运篇】
答:新示范条款正式启用后,交强险责任限额按照出险时间自动切换到新产品,但是商业险由于新旧产品的保险责任不同,新旧条款之间不能直接切换或更改。
85.对于综改之前投保的自燃险,盗抢险,车险综合改革后,都合并在车损里面后,能不能退这部分保费?
答:综改前投保的自燃险、盗抢险是按照综改前原条款签订的保险合同,如果想保留这两项保险责任,是无法退保费的,如果不再需要这两项保险责任,可以选择退保这两个险种,退保后保险公司按照原保单承担保险责任。
86.去年保单在其他保险公司购买,没有发生过事故,今年转投到人寿续保还有优惠吗?
答:有优惠的,目前车险平台支持全国 NCD 系数的查询访问,所以您在人寿续保也会获得同样的 NCD 系数浮动优惠。
答:根据银保监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主动拓展异地车业务,但对于确实在本地使用的异地车辆,车辆使用地的保险公司可以承保,需要投保人配合提供被保险人本地暂住证、被保险车辆在本地使用的声明、以及带有本地参照物的验车照片等相关材料。
答:因地区间风险状况不同,导致赔付水平差异,所以依据精算规则测算的费率略有差异。
答:截止当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还未出台针对新能源车的专属示范条款,目前各保险公司仍将以机动车商业险条款为依据予以承保。
答:车险综改后,对于轻微交通事故,银保监察鼓励当事人采取“互碰自赔”、在线处理等方式进行快速处理,但是是否纳入费率上调浮动因素视各地政策而定。91.绝对免赔特约附加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
答: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主险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主险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即:主险实际赔款=按主险约定计算的赔款×(1-绝对免赔率)。
答:附加绝对免赔率特别条款:被保险人选择承担绝对免赔率,换取应缴纳保费的降低。不计免赔险: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超过了第三者责任险或者车损险的赔付限额,仍有部分费用需要车主自己承担。如果车主投保了不计免赔险,按照15对应投保的险种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答:道路救援服务、车辆安全检测、代为驾驶服务、代为送检服务特约共四个增值服务。
答:道路救援服务: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提供 2 次免费服务,超出 2 次的,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分为 5 次、10 次、15 次、20 次四档。车辆安全检测:保险期间内,本特约条款的检测项目及服务次数上限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代为驾驶服务:保险期间内,本特约条款的检测项目及服务次数上限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代为送检服务:一年一次。
95.增值服务附加险在投保时是客户自行选择服务类型,还是统一包含道路救援、安全检测、代驾、代送检四类?答: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特约条款,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特约条款。
答:在车损保障范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但若未发生保险事故,无法使用道路救援服务,故有必要再购买增值服务附加险。
答:该附加险体现的是服务享权,不属于保险事故的赔偿,所以不会影响下年保费。
98.没有购买增值服务附加险,发生事故导致需要救援,施救费保险公司赔吗?是否可以用增值的道路救援替代事故救援?是否所有地区可以送油、送水、送防冻液?
答:(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2)不可替代事故救援,附加险中的道路救援仅针对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而丧失行驶能力的救援。(3)非全部地区,根据所在地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确定无法开16展相关服务项目。
答:新综改后,原保单的服务享权在保单有效期内依然按照原保单责任继续享受。100.什么是法定节假日?
答:法定节假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及星期六、星期日,具体以国务院公布的文件为准。法定节假日不包括:1、因国务院安排调休形成的工作日;2、国务院规定的一次性全国假日;3、地方性假日。
答:一是加强销售费用精细化管理。二是加强标准成本管理体系建设与应用,优化管理成本结构。三是通过绿色行动优本优效项目,强化“全员参与”的成本管理理念,建立闭环管理机制、深挖各类成本优化潜力。
答: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在 2020 年 7 月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按照征求意见稿要求,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 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 100%的保险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应当采取以下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全部措施:(一)监管谈话;(二)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三)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四)限制向股东分红;中国银保监会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体原因,采取以下第(五)项至第(十二)项的措施:(五)责令增加资本金;(六)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七)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八)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责令办理分出业务;17(九)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十)对风险和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令保险公司根据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追回其薪酬;(十一)依法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十二)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认为必要的其它监管措施。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由中国银保监会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中国银保监会可以视具体情况,依法授权其派出机构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
答:根据财税〔2016〕36 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保险公司发生应税行为的对应税率为 6%。因此车险综改对车险保费确认的纳税义务时点和发票开具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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